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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瓜地马拉共和国间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90 年 03 月 15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长次长马丁尼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致驻瓜地马拉陆大使以正照会
大使阁下:
本人兹向阁下致意并声述,瓜地马拉政府拟向贵国政府提议,将贵我两国政府间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复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延期换文经敝国总统同年九月十四日批准生效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再予延期乙年。俾贵国矿业技术团得能与敝国能产矿业部继续合作,裨益瓜国矿业经济发展。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倘荷贵国政府同意敝国政府之延期提议,则本照会及阁下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正式协定,并确认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签订矿业技术合作协定自本年二月十三日起延期至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为止。 本人深盼本项提议能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此致
中华民国大使陆以正阁下 外交部次长 马丁尼【签字】
驻瓜地马拉陆大使以正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复瓜地马拉外交部次长马丁尼照会
次长阁下:
本人兹向阁下致意并声述,接准阁下本年三月十四日第○三六六八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本人兹向阁下致意并声述,瓜地马拉政府拟向贵国政府提议,将贵我两国政政间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复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延期换文经敝国总统同年九月十四日批准生效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再予延期乙年。俾贵国矿业技术团得能与敝国能源矿业部继续合作,裨益瓜国矿业经济发展。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倘荷贵国政府同意敝国政府之延期提议,则本照会及阁下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正式协定,并确认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签订矿业技术合作协定自本年二月十三日起延期至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为止。 本人深盼本项提议能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长马丁尼” 本人兹欣复阁下,中华民国政府完全接受上述照会所提建议,确认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签订矿业技术合作协定自本年二月十三日起延期至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为止。因此,阁下照会及本项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乙项正式协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次长马丁尼 阁下 中华民国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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