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业训练中心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中区职业训练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中心主任综理本中心业务,并设左列各课 (室) : 一教务课。 二技术服务课。 三辅导课。 四行政课。 五人事室。 六会计室。 第 4 条 教务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教务规章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养成训练计划之订定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学员之招训、考核及结训事项。 四关于学员在训资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五关于训练用品、材料及机具之申请、会同验收、颁发、使用维护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训练方法、课程、教具之检讨改进及成效之考核事项。 七关于训练业务之研究改进事项。 八关于实习工场安全卫生及环境清洁之布置及维护事项。 九关于授课时数之核算事项。 十其他有关教务事项及交办事项。 第 5 条 技术服务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在训学员技能竞赛事项。 二关于在训学员生产实习配合实施事项。 三关于协办分区技能竞赛事项。 四关于协办全国技能竞赛事项。 五关于协办国际技能竞赛事项。 六关于办理结训学员技能检定事项。 七关于协办技能检定规范之研订及学、术科试题命制事项。 八关于协办课程标准及设备标准之修 (编) 订事项。 九关于训练教材之研究发展及编 (修) 订事项。 十关于进修、外界委讬、合作、训练及有关事项。 十一关于外界委办技能竞赛,技能检定事项。 十二关于事业机构委讬提供技术服务事项。 十三关于图书管理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技术服务研究发展及交办事项。 第 6 条 辅导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学员品德陶冶与精神教育事项。 二关于学员生活辅导与考核事项。 三关于学员就业辅导及追踪服务事项。 四关于学员体育、文康、急救、医疗事项。 五关于学员奖惩、请假之核转、登记事项。 六关于学员劳工保险事项。 七关于学员团体纪律维护与管理事项。 八关于学员自治组织之规划与干部遴派事项。 九关于学员辅导工作研究改进事项。 十关于退训学员训练费等之追偿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学员辅导事项及交办事项。 第 7 条 行政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文收发缮印及档案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关于公文之列管查催事项。 四关于训练材料、机具设备及办公用品之采购事项。 五关于公务车辆管理维护事项。 六关于款项出纳、票据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警卫、消防等安全管理事项。 八关于各种会议会场管理及工作会报之纪录事项。 九关于办公处所、厨房及其他不属各单位区域之环境清洁维护检查事项。 十关于警卫、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事项。 十一关于公共膳食管理事项。 十二关于财产及物料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营缮工程发包及公共设施、水电维护事项。 十四关于员工之劳保及医疗保健事项。 十五关于学员伙食费之收缴事项。 十六其他不属于各课室事项及交办事项。 第 8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 关于组织编制、职位分类管理事项。 (二) 关于权责划分、分层负责事项。 (三) 关于职员派免、迁调、任用、铨审事项。 (四) 关于职业训练师甄选、聘任、资格审查事项。 (五) 关于教职员训练进修、差假管理、考核奖惩事项。 (六) 关于教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抚恤事项。 (七) 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八) 关于教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九) 其他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及上级交办事项。 二人事查核: (一) 关于人事查核工作策划、执行事项。 (二) 关于忠诚调查业务处理事项。 (三) 关于政风调查、安全防护之策划、执行及教育宣导事项。 (四) 关于公务机密维护及保防教育策划、推行事项。 (五) 关于违法失职、泄密事件调查处理事项。 (六) 其他有关人事查核事项。 第 9 条 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年度岁入、出预( 概 )算、决算之拟编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分配、控制、执行与经费之流用事项。 三关于收支凭证之查核事项。 四关于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付款凭单之编制及库款对帐单之核对事项。 六关于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报表之编报及会计凭证之送审事项。 七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监标、监验与合约之会签事项。 八关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九关于暂收、代收、暂付、代付之登记与整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内部审核事项。 十一关于训练成本之分析与建议事项。 十二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编报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之交办事项。 第 10 条 本中心各课得分股办事。 第 11 条 主任综理全中心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上级政策之执行与本中心工作计划之决定。 二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决定。 三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四重要会议之主持与参加,对外并代表中心参与各项活动。 五各单位工作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六各级人员派免、考核、奖惩建议之核定。 七局长交办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2 条 副主任襄助主任处理中心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重要政策研议及工作计划之参与。 二各种会议之出席与主持。 三协助文稿之核阅及依授权代判文稿。 四各单位工作推进之监督与指导。 五各单位工作及权责之协调与解决。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技正承长官之命,处理左列事项: 一重要工作计划及业务方案之研订、审议事项。 二职业训练技术性及专门性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三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四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左列事项: 一担任各项公文核稿工作。 二执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事项。 四协调沟通各课、室意见。 五关于公共关系之联系事项。 六协助督导重要工作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课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课 (室) 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与拟办及文稿之审核。 二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与监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范围内各种计划报告编拟及资料之搜集。 五主管范围内有关规章之草拟及解释。 六各股工作及权责之协调与解决。 七本课 (室) 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八主任、副主任交办事项。 第 16 条 股长承长官之命,处理左列事项: 一主管案件之处理。 二主管业务计划之拟订与执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拟及初核。 四所属人员之督导及考核。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各单位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 第 18 条 本中心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订定之。 第 19 条 本中心设主管会报,每月举行二次,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其出席人员如左: 一主任、副主任。 二技正、秘书、课长、室主任、股长。 三主任指定之人员。 第 20 条 本中心每年召开业务检讨会一次,于年终举行,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议。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