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业训练中心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泰山职业训练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中心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并设左列各课 (室) : 一教务课。 二研究发展课。 三辅导课。 四行政课。 五人事室。 六会计室。 第 4 条 教务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办理职业训练师资养成训练事项。 二关于办理职业训练师资进修、补充训练事项。 三关于办理在职技术人员夜间进修训练事项。 四关于承接办理职业训练专业人员讲习事项。 五关于承接办理技能检定评审人员讲习事项。 六关于接受委讬或合作办理训练事项。 七其他有关职业训练事项。 第 5 条 研究发展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办理职业训练课程、教材、教具、出版及教学方法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提供训练技术服务事项。 三关于协办技能检定规范之研订及学术科试题命制事项。 四关于协办技能检定术科测验事项。 五关于新训练职类筹设之研议及技术开发事项。 六关于本中心图书及职业训练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 6 条 辅导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学员生活辅导事项。 二关于学员就业辅导事项。 三关于结训学员追踪服务事项。 四其他有关辅导事项。 第 7 条 行政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文收发、缮校及档案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公文之列管、查催、统计事项。 四关于公共关系、新闻联系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款项出纳、票据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财物购置、修缮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营缮工程事项。 八关于员工、学员劳保业务及医务室管理事项。 九关于公共膳食管理事项。 十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警卫、技工、工友之训练管理事项。 十二关于各种会议会场管理及业务会报之纪录事项。 十三其他不属各课、室事项。 第 8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 关于组织编制、管理事项。 (二) 关于权责划分、分层负责事项。 (三) 关于职员派免迁调、任审事项。 (四) 关于职业训练师甄选、聘任、资格审查事项。 (五) 关于教职员训练进修、差假管理、考核奖惩事项。 (六) 关于教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抚恤事项。 (七) 关于教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八) 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九) 其他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及上级交办事项。 二人事查核: (一) 关于人事查核工作策划、执行事项。 (二) 关于忠诚调查业务处理事项。 (三) 关于政风调查、安全防护之策划、执行及教育宣导事项。 (四) 关于公务机密维护及保防教育策划、推行事项。 (五) 关于违法失职、泄密事件调查处理事项。 (六) 其他有关人事查核事项。 第 9 条 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年度岁入、出预 (概) 算、决算之拟编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分配、控制、执行与经费之流用事项。 三关于收支凭证之查核事项。 四关于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付款凭单之编制及库款对帐单之核对事项。 六关于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报表之编报及会计凭证之送审事项。 七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监标、监验与合约之会签事项。 八关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九关于暂收、代收、暂付、代付之登记与整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内部审核事项。 十一关于训练成本之分析与建议事项。 十二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编报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之交办事项。 第 10 条 本中心各课得分股办事。 第 11 条 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上级政策之执行与本中心工作计划之策定。 二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决定。 三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四重要会议之主持与参加。 五各单位工作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六各级人员派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报。 七上级交办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2 条 副主任襄助主任处理中心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重要业务研议及工作计划之参与。 二各种会议之出席与主持。 三文稿之核阅与代判。 四各单位工作之协调、监督与指导。 五财物审核小组之召集。 六主任交办事项。 第 13 条 秘书之权责如左: 一重要业务之参与。 二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单位业务之督导协调。 四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五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 六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汇编及管考业务之督办。 七主任、副主任交办事项。 第 14 条 课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课 (室) 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拟办及文稿之审核。 二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与监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范围内各种计划报告编撰及资料之搜集。 五主管范围内有关法规之草拟及解释。 六各股工作及权责之协调与解决。 七本课 (室) 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八主任、副主任交办事项。 第 15 条 股长承长官之命,处理左列事项: 一主管案件之处理。 二主管业务计划之拟定与执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拟及初核。 四所属人员之督导及考核。 五课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 第 17 条 本中心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订定之。 第 18 条 本中心设主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其出席人员如左: 一主任、副主任、秘书。 二课长、室主任、股长。 三主任指定之人员。 前项会报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中心每年召开业务检讨会一次,于年终举行,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2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