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年二月廿八日致驻多明尼加共和国大使馆第 DEJ五五五七号节略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提及有关中华民国与多明尼加共和国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签订之开发小水力发电计划技术合作协定及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修正该协定事。 由于该协定对多国裨益殊多,并为完成对于多国发展小水力发电具有高度利益之 Nizao-Najayo 水力发电计划及规划研究 Boba 水力发电计划,外交部兹请中华民国大使馆转报贵国政府考虑将该协定及其修正续延二年。 外交部对于上述请求,谨先申谢并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九○年二月廿八日于圣多明各
驻多明尼加王大使孟显覆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部长李嘉铎一九九○年三月九日第○五八-一三八号照会
敬启者:
接准
贵部一九九○年二月廿八日第 DEJ五五五七号节略内开:
“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提及有关中华民国与多明尼加共和国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签订之开发小水力发电计划技术合作协定及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修止该协定事。
由于该协定对多国裨益殊多,且为完成对于多国发展小水力发电具有高度利益之 Nazao-Najayo 水力发电计划及规画研究 Boba 水力发电计划,外交部兹请中华民国大使馆转报贵国政府考虑将该协定及其修正续延二年。”
本大使兹奉告
贵部长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该协定及其修正续延二年,并证实贵部来略与本覆照即构成,贵我两国之一项协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李嘉铎阁下
中华民国大使王孟显【签字】一九九○年三月九日于圣多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