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国民大会组织法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民大会宣言起草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设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人选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之。 第 3 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员互推之。 第 4 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由召集人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5 条 本委员会得设置执笔小组及总执笔一人,其人选由召集人提请本委员会决定之。 第 6 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 7 条 本委员会通过大会宣言草案后,送经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之。 第 8 条 本委员会配置顾问、秘书、干事及其他人员,均由秘书处派充之。 第 9 条 本规程由国民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提报大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