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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监察院审计部与秘鲁共和国审计部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苏振平阁下、秘鲁共和国审计长赛恩丝阁下,于一九九○年二月廿二日在利玛市会晤,基于两国最高审计机关之利益以加强彼此合作与完善,爰同意下述条款: 第一条中华民国监察院审计部,与秘鲁共和国审计部同意推动相互合作、研究及交换有关审计之经验与资讯。 第二条在合作方面,本协定缔约双方之审计机关承诺拟定研究及训练计划,以便双方机关之技术人员共同研析有关审计机关职权之不同事项。 第三条在资讯方面,中华民国监察院审计部,与秘鲁共和国审计部,同意实行一项永久性制度,交换双方均认为有助于审计业务完善所需有关经济、法律、会计、行政、技术,以及一般性之资讯。 第四条在研究方面,缔约双方同意进行共同研究计划,以利观摩、发展及推广稽核技术,俾使审计学理益臻完善。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共同向其国内或国际机构取得经费,俾供支付训练活动、技术会议、技术援助、出版及参加活动人员之实习等费用。 第六条缔约双方之最高审计机关承诺由其各自之宣传机构,发布有关本协定活动之讯息。 第七条为推展本协定内各项活动,缔约双方将于每年下半年会商次年度之活动计划及预算。 该项会商之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直接或经由两国之外交代表磋商决定之。 第八条缔约各方承诺提供行政及作业上必要之支援,俾在其国内正常举行本协定之活动,同时负责接洽其国内有关机关配合办理。 第九条本协定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将视每一方之经济能力及年度计划所规定之方式与条件,由双方公平分摊。 第一○条本协定一年内,缔约双方同意举办下列活动: 1 交换技术与专家进行研究下述项目: (甲) 公共工程管制。 (乙) 稽核制度暨税捐审计。 2 共同调查下述项目: (甲) 行政、管理及管制。 (乙) 政府管制计划。 第一一条本协定无特定效期,倘缔约一方决定终止本协定,应于至少六个月前通知另一方,并协商办法结束尚未完成之活动,且尽可能使活动依原计划结束。 第一二条缔约双方承诺协调两国间各项技术合作协定中与其有关之活动。 双方最高审计机关首长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即公历一九九○年二月廿二日签署于利玛市 中华民国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 苏振平【签字】秘鲁共和国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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