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于台湾台北市民生东路三三○号之长荣航空公司 (以下简称长荣) 与设于泰国曼谷 Vibhavadi Ragsit 路八十九号之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以下简称泰航) ,为谋求两航空公司之合作,同意各自向其当局建议,就下列条款互换航权: 一长荣航权: (一) 长荣于下列航线享有第三、四及五航权: 台湾境内各点/东南亚境内三中间点/泰国境内各点/东南亚境内 二延伸点/欧洲及非洲境内三延伸点/及往返有关之中间点及延伸点可由长荣选定并视需要改变。 (二) 长荣可以任何机型,依下列时间表,营运达每周达十七班次 自一九九○年十月生效……每周三班 自一九九一年十月生效……每周七班 自一九九二年十月生效……每周十四班 自一九九三年十月生效……每周十七班 (三) 关于每周经曼谷延伸之班次,将依下列时间表增加: 自一九九○年十月生效……无 自一九九一年十月生效……每周三班 自一九九二年十月生效……每周七班 自一九九三年十月生效……每周十班 (四) 长荣得省略该航线上任一点或数点,惟启程点须为台湾。 二泰航航权: 泰航于下列航线享有第三、四及五航权: (一) 泰国境内各点/东南亚境内三中间点/台湾境内各点/东北亚境内 二延伸点/美洲境内三延伸点/及往返有关之中间点及延伸点可由泰航选定并视需要改变。 (二) 泰航可以任何机型,依下列时间表,营运达每周十七班次 自一九九○年七月生效……每周三班 自一九九一年十月生效……每周七班 自一九九二年十月生效……每周十四班 自一九九三年十月生效……每周十七班 (三) 关于每周经台北延伸之班次,将依下列时间表增加 自一九九○年十月生效……无 自一九九一年十月生效……每周三班次 自一九九二年十月生效……每周七班次 自一九九三年十月生效……每周十班次 (四) 泰航得省略该航线上任一点或数点,惟启程点须为泰国。 三票价与费率: 运送客货所收取之票价与费率应经有关航空当局批准,且通常应为国际空运协会所订定,凡长荣或泰航提议之新票价或费率,至少应于实施之日前三十日报经航空当局批准。 四航空器 长荣经营本业务之航空器应为长荣所拥有或使用持有,在台湾登记并漆有该公司之标志。泰航经营本业务之航空器应为泰航所拥有或使用持有,在泰国登记并漆有该公司之标志。惟租赁飞机具有其他登记及、或漆有其他运送人或公司之标志时,须事先经主管当局同意始得使用营运。 五批准 双方应分别报请主管当局批准本协议,并颁给授权经营本协议业务业需之证照。 六效期 除非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外,本协议应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持续生效四年,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得于需要时要求举行会议以检讨本协议中各条款之规定。 长荣航空公司 总经理 许瑞源【签字】见证人 长荣航空公司 企划本部 副协理苏宏义【签字】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总经理 魏尔拉【签字】见证人 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企划暨国际关系部 副总经理 魏契特【签字】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会议纪要 长荣航空公司 (以下简称长荣) 与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以下简称泰航) 代表于西元一九九○年一月九日在台北举行会议讨论双方合作事宜。 此次会议进行气氛融洽,并达成下列协议: 一双方航空公司签署交换航权之了解备忘录乙份,将分别报请其主管当局核准。 二双方航空公司同意各自向其主管当局建议,允许泰航运送其在台北与高雄两点间停留之运量。 同样的,长荣得以运送其在曼谷与普吉岛两点间停留之运量。唯在停留点之停留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七天。 长荣航空公司 总经总 许瑞源【签字】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企划暨国际关系部 副总经理 魏契特【签字】日期:西元一九九○年一月九日 增述 关于长荣航空公司 (EVERGREEN AIRWAYS CORPORATION)与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THAI AIRWAYS INTERNATIONAL LIMITED) 于西元一九九○年一月九日及西元一九九○年一月十九日所签之会议纪要及了解备忘录,鉴于长荣航空公司已于西元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更改公司名称为长荣航空公司(EVA AIRWAYS CORPORATION),双方签约者同意此会议纪要与了解备忘录 将继续生效,同时前述会议纪要与了解备忘录中所载全部条款和条件,将自动地适用于长荣航空公司 (EVA AIRWAYS CORPORATION)和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长荣航空公司 总经理 许瑞源【签字】见证人 长荣航空公司 企划本部 副协理苏宏义【签字】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总经理 魏尔拉【签字】见证人 泰国航空国际公司 企划暨国际关系部 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