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陆同胞在台有配偶或直系亲属者,准予来台定居之年龄以满七十五岁为原则,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降低为七十岁: (一) 在大陆孤苦无依,乏人奉养者。 (二) 在台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顾者。 (三) 在台原有户籍,于大陆沦陷前由台赴大陆者。 2 依本标准申请来台定居者,应检附台湾或大陆地区有关证明文件。 3 依本标准申请来台定居者,如有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不予许可。但曾参加中国共产党及其外围组织、附庸党派或担任中共党、政、军机构职务,于到达第三地区后公开宣告脱离原参加组织者,得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