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巴拿马外长甘雷翁纳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致本馆宋大使照会
大使阁下:
兹奉告,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之中巴技术合作协定,经由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与十二日换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与十六日换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签署议定书、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换文、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换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与十二日换文、及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与十一月十二日换文予以延长,其效期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所执行农业计划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为扩大该项合作以加惠巴国农民起见,盼该协定再度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续二年。
基于上述,本人爰建议,本照会及阁下所复经贵国政府同意之照会即构成一项协定,其效期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长
甘雷翁纳德【签字】
驻巴拿马宋大使七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复巴拿马外交部长甘雷翁纳德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
阁下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第 DGOICT/DT/151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兹奉告,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之中巴技术合作协定,经由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与十二日换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与十六日换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换文、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换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与十二日换文、及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与十一月十二日换文予以延长,其效期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所执行农业计划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为扩大该项合作以加惠巴国农民起见,盼该协定再度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续两年。
基于上述,本人爰建议,本照会及阁下所复经贵国政府同意之照会即构成一项协定,其效期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兹复告
中华民国政府亟愿进一步加强贵我国间既存之睦谊,同意将该技术合作协定再度延长效期二年。
本人并愿证实本复照及前述阁下来照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