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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巴拉圭共和国间有关在巴推行农牧示范村计画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拉圭共和国政府自一九八六年起在巴国圣艾斯坦尼斯劳地区之卡贝尔尼设置第一个农牧示范村,实施三年来业使农民收入增加、生活品质获得改善,成效备受肯定,乃于一九八九年在巴拉瓜尼地区之萨布凯设置第二个农牧示范村,因有第一个农牧示范村之经验,该村实施为时虽仅半年,亦已获致令人满意之成果。 巴拉圭共和国新政府成立后对土地改革计划极为重视,为保证该项改革之成功实需一项长久之技术援助。鉴于第一个农牧示范村成功之实际,实可依此模式推广现有及未来拟设置之农牧示范村。 中华民国政府及巴拉圭共和国政府愿基于两国既存友好关系加强合作,藉以协助巴国农业发展。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中华民国外交部政务次长金树基于晋见罗德里格斯总统时表示中华民国政府愿继续协助巴政府推行农牧示范村计划。 为使农牧示范村计划有效执行,两国政府爰同意下述条款: 第一条巴拉圭政府选定急待增加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之农村作为本项计划实施之对象。为使本计划有效执行,上述农村必须具有执行有关目标之最低必备条件。 第二条本计划以分年进行为原则,依实际配合条件调配进度,而以设置一百个村为总目标。 第三条每一示范村以一百户至一百二十户为原则,可视实际情形酌予调整。 第四条本计划由巴拉圭农牧部与中华民国大使馆监督实施,由农牧部农牧推广司与中华民国农技团负责执行。农牧部于每村指派广人员二人;中方于前五村每村派遣技师一人,负责指导。自第六村起得于每一村指派具有六年以上经验并受农技团及农牧推广司训练之合格巴籍人员一名驻村工作。巴籍驻村人员之薪资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并由中华民国农技团派员巡回督导有关工作。 第五条每一示范村设置服务站一座,除供办公室外,亦作为训练农家青年及农民之场所,并另设置农机具存放库一座,上述建筑费用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 第六条每一示范村设置二公顷之示范田,供建筑及示范田使用之土地均由巴拉圭政府提供。 第七条每一示范村设一农机具中心以供农民使用,其中系中华民国产制之农机具由中华民国政府提供,非中华民国产制之农机具则由巴拉圭政府提供。 第八条每一示范村设置农贷基金,该项基金由中华民国政府提供并由巴拉圭农牧部与中华民国大使馆交由巴国国家开发银行控存。 第九条每一示范村所需之交通工具均由巴拉圭政府提供。 第一○条农村之基金设施如道路、卫生、教育、水电等均由巴拉圭共和国之主管单位负责。 第一一条每一示范村计划以施行五年为原则,惟视实际需要,得续由中华民国农技团派员协助指导。 本协定分别以中文及西班牙文缮写同一作准,并自缔约双方签 署之日起生效。本协定得在缔约之一方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效 期后一年失效。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月九日即公历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签署于台北市 中华民国外交部 部长连战【签字】巴拉圭共和国工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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