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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宏都拉斯共和国间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89 年 08 月 22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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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宏都拉斯大使黄传礼致宏都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罗培斯照会 照会第七八-二五三号
日期一九八九年八月廿二日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次长卡西端兹阁下一九八九年八月廿一日第二三四- DTTL 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本人谨向阁下声述:应天然资源部之要求敬请将宏都拉斯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签订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长五年,同时附加三条款其内容如下: (甲) 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将给予技术团人员以宏国社会保险局提供之健康保险。 (乙) 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将每月提供技术人员生活补助费,其最低额宏币六百元,最高额宏币一千元。 (丙) 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给予在宏国服务之技术团人员以驻宏外交团人员相同之特权及豁免。此项建议倘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阁下述明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议。本人顺向阁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外交部次长吉耶尔莫.卡西瑞兹.彼内达 (签字) 。” 本大使谨复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欣然同意将中华民国政府与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间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之效期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长五年,并适用已订之各条款及前述之三项新条款,本人之复照及上述贵部次长卡西瑞兹阁下之二三四- DTTL 照会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议。 本大使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黄传礼【签字】
宏都拉斯共和国外交部次长卡西瑞兹致中华民国驻宏都拉斯共和国大使黄传礼照会 照会第二三四- DTTL 号 日期一九八九年八月廿一日
大使阁下:
本人谨向阁下声述:应天然资源部之要求敬请将宏都拉斯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签订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长五年,同时附加三条款其内容如下: (甲) 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将给予技术团人员以宏国社会保险局提供之健康保险。 (乙) 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将每月提供技术团人员生活补助费,其最低额宏币六百元,最高额宏币一千元。 (丙) 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给予在宏国服务之技术团人员以驻宏外交团人员相同之特权及豁免。 此项建议倘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阁下述明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议。 本人顺向阁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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