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亚东关系协会(中)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日)第十四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为促进中日之经济贸易关系,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二十六日两日在东京举行第十四届经济贸易会议,双方代表团就扩大贸易、促进投资 (包括企业间技术合作) 及扩大技术合作等,充分交换意见,并作成同意议事录如下: 壹贸易 一 (一) 交流协会对于纸卷香菸之输入,鉴于仅日本未获台湾省菸酒公卖局之许可,与依自由商业判断即可输入之美国、EC各国等相较,显然处于不利之情势,殷切要求享受与上述各国同等之待遇。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中方正推进输入自由化政策,今后仍将继续,惟难以同意输入日本香菸之要求。 (二) 苹果、桃字、梨子 至东关系协会对于交流协会要求“开放苹果、桃子、梨子之进口”,说明因将与台湾之该等品目直接竞争,对其生产、销售造成重大影响,于现阶段开放该三品目之进口有所困难,要求日方理解。 二交流协会对于中华民国以往为促进防止仿冒、新式样、商标及设计上所做之努力,予以评价,根据本年日方实施之调查,鉴于仿冒问题依然存在之现状,要求中方继续加强取缔仿冒品及仿冒品之出口。对此,亚东关协会表示,中方为促进防止仿冒、新式样、商标及设计,已采取修改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法令、加强取缔等一连串措施,为供今后更进一步努力推动之参考,要求日方提供调查资料,交流协会对此加以约定。 三对于交流协会要求中华民国就工业所有权相关法令之运用、体制之整备及智慧财产权保护之普及宣导,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华民国逐步加强修正工业所有权相关法令之现况,另、对有关智慧财产权之保护叙明中日间无缔结有关条约,难以保护之情况,惟有关机构及民间团体正在宣导,对交流协会之要求,同意转达有关机关。 四交流协会要求说明有关台湾之种苗进出口及其品种保护,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该规定之概要。有关植物种苗法之施行细则正在检讨,将俟细则制定后,提供该资料。 五交流协会说明日本鲔鱼供需之困境,要求顾及鱼资源之保护、国际渔业秩序,作有秩序之对日输出,包括削减超低温鲔鱼船只。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认为宜以现行中日及中日韩业者间之协议促进调节,惟表示将加强指导渔业团体,作有秩序输出。 六交流协会说明,持续性供过于求猪肉价格之低落等日本猪肉所处之困境,要求衡量日方需求之动向,作适当之输出,并继续加强辅导取缔不正当输出行为,并希望亚东关系协会理解。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解决此等问题,宜以双方业者间之协议促进调整。 七亚东关系协会对于有关中华民国适用日本优惠关税,因对日贸易不平衡之扩大,殷切要求将来切勿削减其适用品目及限额。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目前有关一九九○年度优惠关税适用品目及其限额,并无决定具体措施之事实,至其适用品目及限额,将虑及产业界、市场动向及其他国际经济情况等诸情势后定之,对于亚东关系协会之殷切要求,同意转达有关当局。 八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解除猪肉之差额关税乙案,交流协会说明日方为保持其与国内猪肉之价格安定制度之整体性,对于猪肉之输入采用差额关税制度,以致难以废除,惟同意将亚东关系协会之要求,转达有关当局。 九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降低乌龙茶、包种茶、活鳗、加工鳗、猪肉调理食品、冷冻带壳水煮落花生等品目之关税乙案,交流协会表示猪肉调理食品中之香肠一项,已于本年四月降低关税至一○%,并说明其他品目尚难应中方要求之理由所在。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对日方甚少降低中方关心品目之关税乙事表示不满,要求日方再予努力。交流协会允诺将亚东关系协会对降低关税之殷切要求,转达有关当局。 一○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对米饭类冷冻调理食品中之肉、鱼、甲壳等佐料含有率进口限制条件,予以弹性运用,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本系依食粮管理法管理该类食品之进口,无法变更该管制条件,盼中方理解。 一一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简化使用于冷冻调理食品之调味料所含添加物之通关手续乙案,交流协会认为食品添加物之检查结果为食品卫生法上所不可欠缺,且说明如连续输入同一类食品时,其食品添加物之检查成绩单,因于六个月内有效,请利用此一制度,并要求亚东关系协会之理解。 一二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每年六至八月间之活成鳗通关检疫时间延至下午九时乙案,交流协会表示,虽已努力充实成田、大阪机场之人员等检查体制,但食品检疫件数增加,超过其负荷,目前延长检疫时间,实有困难。 一三对于亚东关系协会提出有关改善植物检疫通关手续之要求,交流协会说明自本 (一九八九) 年度起,于成田机场及大阪机场外,已增加福冈机场于假日实施通关检疫、且增加植物防疫官,迅速配合通关检查,盼亚东关系协会理解。 一四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开放红豆自由进口乙案,交流协会说明日本红豆为北海道早作农地之基本轮作物、亦为水田地带重要转作物,由于海内外价差甚钜,为安定国内红豆生产,目前尚难开放自由进口。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希望日方提供定量之输入配额,俾资中华民国亦能安定红豆产量。惟交流协会复说明红豆进口配额系全球性质,无从仅对特定国家或地区设定配额,恳求亚东关系协会谅解。 一五亚东关系协会以米果干为例,要求日本提供 IQ 品目进口配额数量清单。对此,交流协会说明米果干固为米果之原料,系属 IQ 品目,又,原则上 IQ 品目之数量虽依各特定品目 (或品目群) ,每年二次,于“输入发表”中公布进口配额数量 (或金额) 、进口业者资格及条件,但衡诸日本国内供需情况,该进口配额数量 (或金额) 有可能为零。 一六为促进中华民国皮鞋销日,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撤除现行关税配额制度,并降低关税。交流协会说明日本皮鞋面临之种种困难情况 (国际竞争力、历史及社会背景之进口遽增等) ,且甫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撤除以往采行之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以改善市场开放等为由,撤除该制度,并降低关税有所困难。 一七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于农、畜、水产品之药物残留发生违反情事时,日方实施全量检查及强化检疫前,给予中华民国有关当局解释之机会。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发现违反时,为恐违反品陆续输入,即行强化输入检查,惟仍照往例,即刻通知对方,以期早日解决问题。 一八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解除冷冻虾霍乱菌特别检疫措施乙案,交流协会说明于调查养殖池及加工厂卫生管理技术改善情形后予以检讨。 一九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早日审查已提出之有关杨桃、海顿品种檬果杀虫试验资料以及预定提出之惠比寿品种南瓜杀虫试验资料乙案,交流协会同意就中方之要求转达有关当局促进审查中之杨桃、海顿品种檬果资料,并谓惠比寿品种南瓜如提出试验资料,有关当局即予审查。 二○亚东关系协会要求省略羽毛外包装之再熏蒸消毒,拟提议由有关当提出对已消毒过之羽毛及其外包装防止再受污染之具体隔离方法及运输方法。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倘有提案,有关当局可予检讨。 二一亚东关系协会举出欧美各国事例,要求对日本暨有且普遍存在之害虫,于进口时免除熏蒸处理。交流协会,输入检疫时,发现日本原本即有之害虫,亦需熏蒸处理,系检疫上之必要措施,恳求亚东关系协会理解。又,由于植物检疫系技术性之措施,内容专门且细微,今后仍照往例,于必要时由植物检疫专家予以协议。 二二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与交流协会缔结 ATA CARNET 民间协定乙案,交流协会说明鉴于以民间协定规范免税手续问题,尚难考虑对应。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理解,惟交流协会表示于必要时,拟利用非正式场合说明。 贰投资.技术合作 一对于交流协会要求整备投资环境事,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华民国以修正“外国人投资条例”及采用负面表列等方式致努力于整备投资环境。 交流协会对中华民国继续推动自由化、国际化给予评价、并要求中方为今后继续引进外资拟致力于确保工厂用地及电力供应等投资环境之改善。 二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修改投资法令订定负面表列之趣旨及内容。 对此,交流协会要求,今后在情况许可下,尽量缩小禁止投资及限制投资之业种。 三交流协会听取亚东关系协会有关设置投资技术窗口之说明后表示,由于申请内容未必明确,倘能提供有关资料等,将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四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继续推动高科技产业对华投资及技术合作乙案,交流协会表示将继续协助。 参技术合作 一 (一) 交流协会为谋求技术合作业务之合理化,要求申请内容之充实、整备专家受理体制,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同意努力整备及合理化。 (二) 交流协会指出,中方要求便宜供与时,最近发生过于匆促等问题,,并要求予以改善,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同意努力改善。 (三) 交流协会要求协助技术合作评鉴调查之实施,亚东关系协会认识是项调查之重要性,同意全面协助,使其顺利进行。 二亚东关系协会对于交流协会以往为改善中方产业结构所做之技术合作成果,予以高度评价,至交流协会要求整备申请单位之有关机器及人材培育,则表示尽量努力。 三亚东关系协会对于交流协会要求在华举行产业技术合作研讨会,表示积极协助。 四亚东关系协会对于交流协会以往实施之技术合作,予以高度评价,并要求今后实施尖端技术、模具技术方面之研修、利用各种技术研讨会及实施最新式职业训练、延长研修期间、缩短器材供与手续等技术合作范围之扩大及其水准之提高。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因应中方之要求,在可能范围内,谋求技术合作之扩充。 五交流协会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加强有关气象科学技术方面之技术合作,表示在可能范围内考虑予以协助。 六交流协会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之工业技术研究院与日本适当机构技术合作,表示将透过适当之外围团体,以接受研修员、派遣专家、提供资料等,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助。 七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加强培育科学技术方面之人材,交流协会表示俟中方提出具体要求,并衡量日本各项制度等,俾致力于实施更有效之协助。 八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扩充三次元 CAD/CAM 等新范畴职业训练之技术合作乙案,交流协会表示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协助。 九交流协会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以电脑化简化航海、港湾业务之手续及有关航海安全之协助,表示将透过接受研修员、派遣专家,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一○亚东关系协会为吸取日本有关电信事业自由化之经验,要求协助建立电信资讯产业及服务产业间之技术交流管道。 交流协会对此要求表示,因有必要吸取日本制度,将于检讨中方具体要求后,透过接受研修员及派遣专家等,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一一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加强双方“工业所有权”之连系与合作,交流协会表示,两国电脑系统设置方针等,虽有不同,惟对专利、商标资料检索用电脑程式等之资讯交换,考虑予以协助,至有关接受研修员、派遣专家,亦将尽量协助。 一二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协助双方之度量衡标准实验室制度,交流协会表示,将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一三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技术协助处理有关国外业者申请使用正字标记之问题,交流协会表示现虽有困难,惟允以提供海外申请规定之书类。

公历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于东京 亚东关系协会代表 张宝树【签字】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代表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