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鉴于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间及人民间之现存友好关系;以及鉴于两国政府咸欲经由协定以厘订双方有关人口发展之合作以及双方有关人口计划、人口发展与家庭计划官员之交换;为此,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 (以下简称“双方”) 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承允每年视需要交换官员参与对方之人口计划、人口发展及家庭计划方案以资合作。 第二条依第一条规定每年交换官员最多为三人,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期满后,此等官员应行返回其本国。 第三条双方各自审定其所拟交换官员之资格,但各员须具备工作用之英文能力。 第四条双方承允于举办有关人口计划、人口发展及家庭计划研讨会及讲习时,应尽可能邀请对方官员参加。 第五条中华民国和南非共和国之交换官员应循外交途径洽由各该国主管机关安排参加各种有关人口计划、人口发展及家庭计划课程与活动。 第六条双方各自负担其交换官员全部出国期间之薪水、津贴、旅费及生活费用之支出。 第七条双方依本协定所交换之官员均应遵守当地国关于外人入境、居留及离境之法令。 第八条本协定自签约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并得循外交途径,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双方应每年检讨本协定之条款。 本协定经由双方同意之任何修正,应以换文行之。 为此,双方全权代表爰于本协定签署并用印,以昭信守。 本协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中英文本同具效力。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即西元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订于普利托里亚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杨西昆【签字】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