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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子设施安全谘询委员会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依本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设核子设施安全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 第 2 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定外,其余聘请会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 3 条 本委员会之谘询事项如左: 一有关核子设施安全之管制方针。 二有关核子设施安全之标准。 三有关核子设施安全技术之研究发展方案。 四有关核子设施申请建造、运转之安全分析报告。 五有关核子设施安全之管制作业。 六其他有关核子设施之安全事项。 第 4 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5 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本会业务有关主管人员,有关核子设施人员暨专家、学者等列席。 第 6 条 本委员会置秘书一人、干事一人或二人,由本会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 7 条 本委员会委员、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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