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依本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设游离辐射安全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 第 2 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定外,其余聘请会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 3 条 本委员会之谘询事项如左: 一有关游离辐射防护之管制方针。 二有关游离辐射防护之标准。 三有关游离辐射防护技术之研究发展方案。 四有关游离辐射防护人员之训练制度。 五有关游离辐射设施之环境管制方针。 六有关游离辐射环境侦测及环境影响评估技术之研究发展方案。 七有关游离辐射环境安全之标准。 第 4 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5 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本会业务有关主管人员、有关机关人员及专家、学者等列席。 第 6 条 本委员会置秘书一人,干事一人至二人,由本会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 7 条 本委员会委员、秘书、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