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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圣文森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88 年 12 月 06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圣文森外交部来照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于圣文森 圣文森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关于圣文森与中华民国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所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及一九八六年分别延长效期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外交部顷奉米契尔总理同意如下: (一) 上述协定将予延长效期一年,并溯至一九八八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协定之各条款均维持不变。 外交部谨声述:本照会及大使馆同意上述建议之复照将成为上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圣文森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本送工商农部长 圣文森外交部来照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卅日 圣文森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关于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第一七一/八八号照会有关圣文森与中华民国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圣文森政府同意上述协定延长效期由一年改为二年。 圣文森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本送工商农部长 驻圣文森大使馆复照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圣文森外交部致意并声述:关于贵部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第一七一/八八号及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卅日第一九五/八八号来照所称圣文森政府同意延长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如下: (一) 上述协定将予延长效期二年并溯至一九八八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协定之各条款均维持不变。 大使馆谨证实中华民国政府对于上述贵部来照建议一节,可予同意,并证实贵部来照及本照会即构成上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圣文森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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