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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暨修订”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友好关系,同意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三日所签订,并经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一九八四年二月廿二日、一九八四年八月廿七日及一九八六年五月廿七日修订之技术合作协定,应予延长两年,并溯自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上述协定第一条所指之农技实验团范围应修改为在伊彭环礁设立一分团,派驻团员二人,至麦哲罗环礁应留驻人员四人,其中包括团长一人,阿诺环礁则留驻人员二人; 三上述协定之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 本备忘录以英文缮具两份,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在台北签订。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连战【签字】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代表 外交部长纪吉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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