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多明尼加共和国海虾养殖示范计画协定换文(西元 1988 年 11 月 10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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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多明尼加共和国王大使孟显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致多国外交部部长李察铎照会
部长阁下:
本人谨奉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基于多国农业部之请求及中国专家考察之结果,兹建议海虾养殖示范计划协定如下:
(1) 本计划设于阿苏亚地区,将包括土地面积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虾苗繁殖场及十公顷之养虾池 (每座养虾池各一公顷) 暨有关设施。
(2) 中华民国政府将负责建置繁殖场及养虾池,所需费用,计开:繁殖场十万美元。养虾池二十七万美元。此外另提供工作车辆、养虾饲料、本地工人薪资及其他杂支,估计约三十万美元。中华民国政府并将建造饲料仓库及冷冻库各乙座,估计约廿三万美元。
(3) 中华民国政府将派遣专家及技师共七人其薪金及旅费估计年需廿八万美元,中国技师包括三名专家负责繁殖场工作,二名技师负责养虾工作,电工技师乙人及计划主任乙人。
凡养殖场及养虾池之一切行政及技术工作,统由中方负其专责,不受任何之干预。
(4) 兹指定多国农业部、渔业司为本计划之执行机关。
(5) 多明尼加政府提供本计划所需土地,并将负责建造本计划之办公室及供中华民国技术人员居住之房屋或公寓暨多国工人及受训人员之宿舍,费用估计约六十五万美元或同值之多币。多政府并将指派多方协调员与多政府联系并负责必需之当地支援事务,多政府另将指派六名至十二名配合人员,多方人员薪金由多政府负担。
(6) 多明尼加政府将负责开建本计划与公路衔接之道路及电力、自来水设施。以及提供本计划之安全服务。
(7) 多明尼加政府将对本计划所需进口机具物料予以免税待遇,并对中华民国专家及技术人员、个人使用物品,包括车辆在内予以免税。
(8) 本计划之行政管理将于获致稳定及可满意之收入时,移交多明尼加政府。
(9) 中华民国政府对本计划之投资收益得用于本计划之扩充。
上述协议事项,倘荷阁下以多明尼加政府名义同意接受,本照会及阁下之覆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阁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谨请阁下接受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王孟显【签字】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于圣多明各
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部长李察铎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覆王大使孟显照会
敬覆者:
接准阁下本日照会内开:
“本人谨奉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基于多国农业部之请求及中国专家考察之结果,兹建议海虾养殖示范计划协定如下:
(1) 本计划设于阿苏亚地区,将包括土地面积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虾苗繁殖场及十公顷之养虾池 (每座养虾池各一公顷) 暨有关设施。
(2) 中华民国政府将负责建置繁殖场及养虾池,所需费用,计开:繁殖场十万美元。养虾池二十七万美元。此外另提供工作车辆、养虾饲料、本地工人薪资及其他杂支,估计约三十万美元。中华民国政府并将建造饲料仓库及冷冻库各乙座,估计约廿三万美元。
(3) 中华民国政府将派遣专家及技师共七人其薪金及旅费估计年需廿八万美元,中国技师包括三名专家负责繁殖场工作,二名技师负责养虾工作,电工技师乙人及计划主任乙人。
凡养殖场及养虾池之一切行政及技术工作,统由中方负其专责,不受任何之干预。
(4) 兹指定多国农业部渔业司为本计划之执行机关。
(5) 多明尼加政府提供本计划所需土地,并将负责建造本计划之办公室及供中华民国技术人员居住之房屋或公寓暨多国工人及受训人员之宿舍,费用估计约六十五万美元或同值之多币。多政府并将指派多方协调员与多政府联系并负责必需之当地支援事务,多政府另将指派六名至十二名配合人员,多方人员薪金由多政府负担。
(6) 多明尼加政府将负责开建本计划与公路衔接之道路及电力、自来水设施。以及提供本计划之安全服务。
(7) 多明尼加政府将对本计划所需进口机具物料予以免税待遇,并对中华民国专家及技术人员、个人使用物品,包括车辆在内予以免税。
(8) 本计划之行政管理将于获致稳定及可满意之收入时,移交多明尼加政府。
(9) 中华民国政府对本计划之投资收益得用于本计划之扩充。
上述协议事项,倘荷阁下以多明尼加政府名义同意接受,本照会及阁下之覆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阁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谨请阁下接受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兹以多明尼加共和国政府之名义,证实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照会及本覆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谨职此机会顺向阁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长
李察铎【签字】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于圣多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