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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帛琉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续约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
案查中华民国政府与帛琉共和国政府曾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签订技术合作协定,该协定并经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卅日修订。 中华民国驻帛琉共和国农技团与贵部顷就该协定进行磋商已获致下列谅解: 一上述协定应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长两年; 二第二条应修订为“帛琉共和国政府应提供该团十公顷土地作为示范农场。”; 三第四条第七款及第五条第一款应修正为: (1) “支付帛琉共和国政府依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提供该团之汽车所需燃料及润滑油料之费用。”; (2) “继续提供该团团长在科罗及团员在尼肯之住所,并免费供应水电;”; 四上述协定之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 本次长仅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声述:本照会及贵部长证实接受上述谅解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间上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本次长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帛琉共和国外交部长 雷恩吉尔阁下 外交部次长王飞 公历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九日于台北
迳复者:
接准贵次长公历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九日第七七三二六三三一号照会内开:
“迳启者:
案查中华民国政府与帛琉共和国政府曾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签订技术合作协定,该协定并经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卅日修订。 中华民国驻帛琉共和国农技团与贵部顷就该协定进行磋商已获致下列谅解: 一上述协定应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长两年; 二第二条应修订为“帛琉共和国政府应提供该团十公顷土地作为示范农场。”; 三第四条第七款及第五条第一款应修正为: (1) “支付帛琉共和国政府依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提供该团汽车所需燃料及润滑油之费。”; (2) “继续提供该团团长在科罗及团员在尼肯之住所,并免费供应水电;”; 四上述协定之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 本次长仅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声述:本照会及贵部长证实接受上述谅解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间上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本次长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部长谨代表本国政府接受贵次长来照所述中华民国政府之谅解并证实 阁下来照及本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间关于上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本部长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 帛琉天然资源部长雷恩吉尔 公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于科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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