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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所属各分处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所属各分处组织通则第八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分处处理公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各分处分处长承管理处处长之命综理处务,副分处长襄理处务,并设左列各课室: 一第一课 二第二课 三第三课 四第四课 五秘书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各课室掌理事项,依照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及实际情形订定之。 第 4 条 第一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外销事业申请投资、创设、增资减资、合并经营及技术合作之初审事项。 二关于投资资料之统计分析及追纵事项。 三关于产品检验发证及优惠关税产地证明书之签发事项。 四关于外销事业废品下脚处理查核事项。 五关于外销事业派员申请出国及出入境案件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外销事业聘雇国外技术人员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华侨及外国人投资额审定事项。 八关于贸易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九关于外销事业设厂营运协助事项。 一○关于投资法令、手续答询协助事项。 一一关于外销事业进口机器设备、度量衡器之审核事项。 一二关于外销事业适免税奖励有关证明核发事项。 一三关于外销事业电讯器材进出口证照之查验核发与监毁事项。 一四关于投资人征信调查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投资业务事项。 第 5 条 第二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外销事业进出口物质签证、审核、收费及统计事项。 二关于外销事业产品课税内销之核定或核转事项。 三关于外销事业委讬区外加工之核办事项。 四关于外销事业进口免税物资之稽核追踪事项。 五关于贸易之推展事项。 六免税零售中心之经营事项。 七其他有关外汇贸易管理事项。 八关于贸易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第 6 条 第三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司登记、营利事业登之审查及记执照之核发事项。 二关于动产担保交易登记之核办事项。 三关于外销事业年度决算、财务报表之核办事项。 四关于外销事业使用电力证明之核发事项。 五关于外销事业电气技术人员执照之核发。 六关于建筑管理及各项建筑许可证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土地之取得与规划事项。 八关于土地放租之核配与订约事项。 九关于土地租金及公共设施建设费之计算、征收、催缴及统计事项。 一○关于标准厂房之配售放租及征购事项。 一一关于区内员工上下班交通问题之策划及协调事项。 一二关于公共设施之检查与维护事项。 一三关于绿化工程之设计执行与维护事项。 一四关于废品商及报关行申请入区营登记之核准发证事项、 一五关于防护团及消防队督导事项。 一六关于机器设备出区修理核准与管理事项。 一七关于人员出入证暨车辆通行证之核发事项。 一八关于一般物品之放行事项。 一九关于区内环境清洁维护管理事项。 二○关于外销事业公害防治之协助督导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工商管理事项。 第 7 条 第四课职掌如左: 一关于劳工组织之辅导推行事项。 二关于劳工福利之管理监督事项。 三关于劳工教育之推行督导事项。 四关于工厂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之检查事项。 五关于工厂开工前之检查及开工许可证之核发事项。 六关于工厂环境卫生之管理、检查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外销事业危险性机械设备之检查发证事项。 八关于劳资关系之促进协调及劳资纠纷之调处事项。 九关于辅导推行劳资会议及缔结团体协约事项。 一○关于劳工保险督导办理事项。 一一关于劳工资料之汇集统计事项。 一二关于劳动力调查事项。 一三关于卫生保健、供应服务及劳工宿舍管理之业务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外销事业工作规则之审核。 一五关于外销事业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督导及辅导组织监督委员会事项。 一六关于劳工保险及积欠工资垫偿督导办理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劳工行政事项。 第 8 条 秘书承分处长、副分处长之命,综理有关幕僚及文书、事务、研考、公共关系之业务、其职掌如左: 一秘书业务: (一) 关于综核文稿及授权范围内文稿之核判事项。 (二) 关于年度施政计划及业务考核之督编事项。 (三) 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提呈、拟办与保管事项。 (四) 关于主管函电之签办缮译与保管事项。 (五) 关于本分处各单位间之协调事项。 (六) 关于现代管理与革新工作之推动及管制事项。 (七) 关于便民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八) 关于处务会议与会报之准备及纪录事项。 (九) 其他交办事项。 二研考业务: (一) 关于业务会报重要业务及指示之追纵查证事项。 (二) 关于管制资料之统计与整理事项。 (三) 关于施政计划及业务方针之汇编事项。 (四) 关于研究发展计划之编拟事项。 (五) 关于经济贸易资料之搜集与整理事项。 (六) 关于各单位拟订法规之审核及汇办事项。 (七) 关于法律事务之签议事项。 (八) 关于图书报刊置备与管理事项。 (九) 关于新闻资料之剪辑事项。 (一○) 关于施政 (工作) 计划之列管、追纵、考核及评估事项。 三公共关系业务: (一) 关于来宾参观接待事项。 (二) 关于一般问题之答询事项。 (三) 关于简报、宣传资料之编制事项。 (四) 关于产品陈列室与区政资料室之布置与管理事项。 (五) 关于新闻发布与记者招待连系事项。 (六) 关于征询所在区员工业务改进意见事项。 (七) 关于各项活动图片之摄制与展览事项。 (八) 其他有关公共关系事项。 四文书业务……关于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事项。 五事务业务……关于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出纳、财产物品、车辆、办公处所、宿舍、集会及工友等管理事项。 前项研考、公共关系、文书及事务之业务,为专责成,得分别指定资深人员主管之。 第 9 条 会计室主任承分处长、副分处长之命兼受管理处会计室主任之指挥监督,综理室务,其职掌如左: 一关于岁入、出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岁入、出追加减预算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预算流用及保留申请事项。 四关于会计传票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收支账簿之登录,结算及各种会计报表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收支凭证之审核与支票核签事项。 七关于预算之执行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八关于会计制度之草拟及建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主任承分处长、副分处长之命,兼受管理处人事室主任之指挥监督,综理室务,其职掌如左: 一关于人事计划、规章及绩效报告之撰拟事项。 二关于任免、迁调、俸级案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退休抚恤案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职务归系之实施管理事项。 五关于奖惩案之拟议事项。 六关于平时考核及年终考绩之筹办事项。 七关于人事资料之建立保管及异动之填报事项。 八关于人事纪律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公保及福利案之拟办事项。 一○关于训练、进修及出国案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人事各种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一二关于员工康乐活动之筹办事项。 一三关于职员保证书之查对保管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查核监督人承分处长、副分处长之命,兼受管理处人事查核机构之指挥监督,督导所属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查核资料之搜集保管事项。 二关于员工忠诚调查管理事项。 三关于公务保密工作之推行及泄密案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防谍工作之推行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五关于安全防护之推行事项。 六关于安全措施及警卫督事项。 七关于政治风气调查事项。 八关于保防教育推行事项。 九关于有关单位协调、联系、配合支援事项。 一○其他违法、违纪之调查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人事查核事项。 第 11 条 课长承分处长、副分处长之命,督导所属处理各该课课务。技正、专员、课员、技士、办事员、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公务。 第 12 条 各分处业务会报定期举行,研商及协调重要业务,由分处长、副分处长、各课室主管及分处长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13 条 各分处业务检讨会,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 14 条 各分处依业务需要,得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组织章程另订报奉管理处核准后实施之。 第 15 条 各分处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除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外,其办法由各分处分别另订之。 第 1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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