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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品质谘询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提高环境品质,谘诣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意见,依本署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环境品质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任务如左: 一关于环境保护政策、方案及措施之谘询事项。 二关于公害防治及环境品质标准订定之谘询事项。 三关于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发展之谘询事项。 四其他有关环境品质谘询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署长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署长指定副署长兼任或由委员互选之。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长就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聘兼之。聘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 前项专家学者之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二分之一。 第 5 条 本会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本署有关业务人员列席。 第 7 条 本会所需工作人员,由本署现职人员中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署外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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