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巴拿马共和国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巴拿马外交部部长阿巴迪亚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致驻巴拿马曾大使宪揆第 DGOCTI/DT 080号照会
大使阁下:
敬启者:关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所签订之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渔业技术合作协定,鉴于中华民国渔技团绩效卓著,敬请阁下转请贵国政府依照原协定所订条件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将该协定效期续延两年。 此项请求倘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贵国政府表示同意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长 阿巴迪亚【签字】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驻巴拿马曾大使宪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复巴拿马外交部部长阿巴迪亚P-86--137 号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 阁下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第 DGO-CTI/DT 080 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敬启者:关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所签订之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渔业技术合作协定,鉴于中华民国渔技团绩效卓著,敬请阁下转请贵国政府依照原协定所订条件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将该协定效期续延两年。 此项请求倘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贵国政府表示同意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兹复告 阁下:中华民国政府亟愿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间既存之睦谊,同意将该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再度延长效期两年。 本人并愿证实本复照及阁下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第 DGO-CTI/DT080 号照会即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曾宪揆【签字】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