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办理复健科专科医师甄审 (以下简称专科医师甄审) ,特订定本原则。 2 二医师符合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专科医师甄审: (一) 凡在复健专科医师训练医院接受三年 (含) 以上之复健科临床训练,并取得该医院训练期满之证明文件者。 (二) 领有外国之专科医师证书,经本署认可者。 前项第一款复健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于依规定办理认定前,依中华民国复健医学会认可之医院为之。 3 三专科医师甄审方式,分笔试及口试二部分。笔试及口试均及格者为合格;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口试。口试不及格者,笔试及格成绩得保留二年,如连续三年口试不及格者,须重新笔试。笔试三次不及格者,须再接受专科医师训练一年,取得证明后,始得再申请甄审。 4 四笔试内容之范围包括复健医学及其相关临床与基础医学等。 口试试题以抽签方式实施,内容同笔试之范围。 5 五专科医师甄审成绩采百分法计算,笔试成绩以六十分为及格;口试成绩以口试委员评分总分平均满六十分为及格。 6 六专科医师甄审每年办理一次,其报名日期、笔试及口试日期、地点及有关事项,于办理前四个月公告之。 7 七参加专科医师甄审以通信报名方式为之。 8 八报名参加专科医师甄审,应缴交左列表件: (一) 报名表。 (二) 医师证书影本。 (三) 第二点所定资格之证明文件,补行口试者缴交笔试及格证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在职证明、服务证明、相关资历证明等) 。 9 九复健科专科医师证书 (以下简称专科医师证书) 有效期限为六年,期满每次展延期限为六年。 10 一○申请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之展延,应于专科医师证书之有效期限六年内,参加左列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积分达一百单位以上。 (一) 在教学医院担任有关复健医学临床教学、诊疗或研究者,每年以五单位计算。 (二) 发表论文: 1 六年内发表有关复健医学学术论文于国内外专科性杂志,每篇每一著者十五单位,第二著者十单位,其他著者五单位。 2 六年内发表有关复健医学病例报告于国内外专科性杂志,每篇第一著者五单位,其他著者二单位。 六年内发表有关复健医学综说性学术论文于国内外专科性杂志,每篇第一著者十单位,其他著者三单位。 (三) 参加有关复健医学学术研讨会: 1 国际性或区域性大会,每次十五单位,在会中报告论文者,另加第一著者十单位,第二著者五单位,其他著者二单位。 2 本国或他国年会或地方会,每次十单位,在会中报告论文者,加第一著者五单位,其他著者二单位。 3 中华民国复健医学会主办或认可之讲习会、学术演讲、或病例讨论会,每小时折算一单位。 4 参加与复健医学无关之国际性或本国学术年会,每次二单位。 5 在国际性或区域性大会发表特别演讲者,每次另加十五单位,在本国或他国年会发表特别演讲者,每次十单位,担任继续教育课程者,每小时二单位。 (四) 在国内外相关科系或专科医师训练医院或机构进修,其积分之认定按以下标准计算: 1 短期进修 (一周以内) ,每一日一单位。 2 长期进修 (一周以上) ,每一周五单位。 11 一一申请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应缴左列表件: (一) 申请表。 (二) 符合第十点所定展延条件之证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贰张。 (四)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2 一二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实际费用需要收取甄审费或查核费。 前项规定,于委讬专科医学会办理初审工作或先行查核者准用之,其收取之费额,专科医学会应报本署备查。 13 一三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结果,由本署通知之。 经专科医师甄审合格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规定,申请本署发给专科医师证书或展延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 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于委讬专科医学会办理初审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经本署复审或核定后,前项通知,由专科医学会为之;其申请专科医师证书或展延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时,由专科医学会统一向本署申请。 14 一四申请专科医师甄审成绩复查,应于收到成绩单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署申请之,逾期不予受理,并以一次为限。 前项复查,不得要求重新评阅试卷,提供参考答案,阅览或影印试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阅卷人员之姓名或其他有关资料。 专科医师甄审委讬专科医学会办理初审工作时,前项复查之申请,向专科医学会为之。 15 一五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之有关试卷、论着及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三年。但保留笔试及格成绩补行口试者,应保存四年。 委讬专科医学会办理专科医师甄审初审工作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时,有关试卷、论着及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由医学会依前项规定期限保存。 16 一六专科医师甄审,本原则未规定者,依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