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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台湾地区医疗资讯网指导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推动建立台湾地区医疗资讯网工作,依本署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台湾地区医疗资讯网指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建立台湾地区医疗资讯网政策之研拟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建立台湾地区各医疗区域医疗资讯网实施计划之研议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各医疗区域资讯设备配置及应用系统规划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医疗资讯网计划相关法令规章之研议事项。 五关于协调其他机构配合推动医疗资讯网计划之研议事项。 六关于医疗资讯网资讯系统执行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医疗资讯网计昼执行成果评估之研议事项。 八其他有关建立台湾地区医疗资讯网之研议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署署长兼任,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由署长就有关机关、医事团体及学者专家中聘兼之,聘期一年,并得续聘连任。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干事二人至四人,办理所任事务。 前项执行秘书及干事,均由本署现职人员中派兼之。 第 5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列席。 第 7 条 本会主任委员、委员、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但署外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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