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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瓜地马拉共和国间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88 年 08 月 13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甲驻瓜地马拉陆大使以正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致瓜地马拉外交部部长卡布雷拉照会
部长阁下,
本人兹向阁下致意并声述:顷奉敝国政府训令,向贵国政府提议将贵我两国政府间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乙年半,敝国政府认为本项延期,依照原来协定相同内容及精神,将使敝国矿业技术团得贵国能源矿业部矿业总局合作,继续在瓜地马拉执行其任务,裨益瓜国矿业经济之发展。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倘荷贵国政府同意延期,则本照会及阁下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间一项有效之协定。 本人深盼本项提议能邀瓜地马拉政府同意,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此致
中华民国大使 陆以正【签字】公元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于瓜地马拉市
乙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卡布雷拉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三日复驻瓜地马拉陆大使以正照会
大使阁下:
本人兹向阁下致意并声述,接准贵大使馆本年八月十二日第 EC 七七-七五七号照会内开: “部长阁下: 本人兹向阁下致意并声述:顷奉敝国政府训令,向贵国政府提议将贵我两国政府间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延长乙年半。敝国政府认为本项延期,依照原来协定相同内容及精神,将使敝国矿业技术团得与贵国能源矿业部矿业总局合作,继续在瓜地马拉执行其任务,裨益瓜国矿业经济之发展。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倘荷贵国政府同意延期,则本照会及阁下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间一项有效之协定。 本人深盼本项提议能邀瓜地马拉政府同意,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陆以正 本人兹欣复阁下,瓜地马拉政府完全接受上述照会所提建议,确认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签订之矿业技术合作协定自本年八月十三日起延期至一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因此,贵大使照会及本项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一项正式协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大使陆以正阁下 外交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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