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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与新加坡民航局间交换航权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协议记录 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与新加坡民航局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及十七日假新加坡举行会谈,并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七日签订交换航权协定: 双方复同意于六个月内就左列要点再进行会谈: (一) 新加坡航空公司计划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将其经台湾延远之越太平洋班机由每周三班 B-七四七增至五班 B-七四七,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年增至七班 B-七四七。 (二) 新加坡航空公司航线架构中增列加拿大一点。 双方并同意,在两当局会谈前,两航空公司应本合作之精神就上述事项先行讨论。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七日于新加坡 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 局长陈家儒【签字】新加坡民航局 局长林福山【签字】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与新加坡民航局间交换航权协定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与新加坡民航局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七日签订有关航权及营运航线之协定如左: 一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核准新加坡民航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 (以下简称“新航”) 经营左列商业航线: 新加坡/马来西亚境内诸点/曼谷/※马尼拉/香港/高雄/台北/东京/※大阪/汉城/关岛/美国境内两点/待指定之一点往返。 新航得于上述航线每周以 B-747营运十七班次,并得省略航线上任一点或数点,惟其出发地或目的地须为新加坡。 附注 (一) : 台北、高雄间往返无航权。 附注 (二) : ※纵使上述航线列有该二点,但新航仅得以马尼拉为中间点,或以大阪为延远点,两者不得同时使用。 附注 (三) : 有关经台北未述明之延远点,新航仅于与华航磋商后,方可选择加拿大境内之一点。 二新加坡民航局核准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 (以下简称“华航”) 经营左列商业航线: 台北/高雄/香港/马尼拉/曼谷/吉隆坡/新加坡/雅加达/达兰/吉达/欧洲两点/约翰尼斯堡/待指定之一点往返。 华航得于上述航线每周以 B-747营运十七班次,并得省略航线上任一点或数点,惟其出发地或目的地须为台北或高雄。 三第一及第二所述之班次或其中若干班次若以容量小于 B747 型机营运时,则上述条款所定之可营运班次,得依左列所定之系数点予以增加,一系数点以一班次计: (一) B747-200、300 、400 、及 B747-Combi 系数为一.○。 (二) B747SP或 DC10 型机系数为○.七。 (三) A300型机系数为○.六。 (四) B767或 A310 或 B757 系数为○.五。 四双方航空公司于其营运之航线上各点享有装卸客货及邮件之权利。双方航空公司并享有飞越对方领域及于双方领域内作非营运目的降落之权利。 五第一及第二条所定之班认如需增加,须经双方航空当局协商。 六被指定之航空公司于其航线运送客、货所收取之运价及费率,应经双方航空当局核准,且通常应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订之运价及费率。 七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签之协定。 八本协定得由一方于十二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 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陈家儒 新加坡民航局局长 林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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