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新闻局 (以下简称本局) 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掌理事项如左: 一年度立法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法规之修订、审议及阐释事项。 三法规令函解释之整理及编印事项。 四法规资料之搜集、建立及管理事项。 五法规动态之登记、统计及管制事项。 六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局长指定副局长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局长聘请学者专家担任之。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一人至五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督导,办理本会业务。 前项人员均由本局法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6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7 条 本会会议之决议,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 8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本局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 9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车马费或研究费。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