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斐农业科技人员交换访问办法依据一九八二年二月五日签订之中华民国与南非共和国农业科学暨技技合作协定订定 1 目的 本办法旨在便利中斐两国参与互惠之研究计划及科学工作之农业科技人员交换访问,以增进两国农业科技合作。个案之安排不受本办法之限制。 2 实施范围 本办法初期,中斐两国每年均可安排最高十二人/月之交换。 人员交换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2.1.长期访问 依访问目的之不同,访问期间由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 2.2.高级科技人员,得为短期之交换访问。 2.3.研讨会 应安排涵盖特定农业研究主题之跨学科研讨会,以为交换知识及/或筹划合作计划。 3 主题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研究发展,农业工程与农业经济之各个技术领域。 4 资格 依本办法,具有经验与学术资格之农业科技人员,始可获选为长期访问之人选。至于短期访问人选,申请人必须具有学位或相等之资格,且须任职于其国内研究机构或大学,同时应为派遣国之公民或永久居民。 5 财务责任 5.1.有利双方之访问 凡有利双方之访目,派遣国应负担国际机票,而接待国应负担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 5.1.1.中方农业科技人员 前往斐方访问之中方农业科技人员,于双方同意之访问期间,将由斐方农业水利部支付生活津贴。生活津贴金额应每年检讨,目前暂订六个月内之访问,为每月一、九七一斐锾,六个月以上为每月二、二一七斐锾。 5.1.2.邀请访问如系应对方国家之邀请前往访问者,一切有关费用 (即旅行、食、宿费用) 均由邀请国负担。 5.3.研讨会 如为参加研讨会,派遣国应负担国际机票,接待国应负担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 5.4.其他访问 派遣国应负担一切交通与生活费用,地主国有关研究单位应提供其设施及/或一般设备,供来访者使用。 6 行政 6.1.中方 农业委员会应负责执行本办法。 6.2 斐方 农业水利部农业技术行政司应代表农业水利部执行本办法,并提供行政支援。 7 申请及遴选程序 7.1.中方 中方研究机构或科技人员,应将访问计划或申请书 (如附件) 填送台北市南海路卅七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7.1.2.前述访问计划或申请书需获接待国之最后认可。 7.1.3.至于参加研究工作之访问 (自行要求者除外) ,地主国研究机构应作必要之安排,俾使访问者于访问期间参与该机构之研究计划。 7.2.斐方 7.2.1.斐方研究机构或科技人员,应将其访问计划或申请书提送普勒多利亚城 0001 邮政信箱 X1116号,农业水利部农业技术行政司。 7.2.2.前述访问计划或申请书需获接待国之最后认可。 8 报告访问人员于访问结束后二个月内,应提出一份简明英文报告,叙明访问之成果。 9 申请期限 前述访问计划或申请书应在定访问行程开始前二个月送达接待国,以利安排相关事宜。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签署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申请书 依据中斐农业科技人员交换访问办法之规定,凡申请访问,必须填写本申请书。 1 个人资料: 姓名: 签字: 性别: 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 住址: 电话: 2 现职: 职务: 服务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 电报: 3 经历: 4 学历: 5 著作: 6 语言: 7 访问目的: 8 访问期间: 9 希望访问之机构或个人: 10访问人员必须遵守中斐农业科技人员交换访问办法之所有相关规定。 保送机构主管签章 (保送机构公印) 经办单位主管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