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圣露西亚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致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第七十四号节略 圣露西亚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提及圣露西亚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所签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外交部兹奉告:圣露西亚政府愿将一九八八年五月八日届满效期之上述协定再度延长至两年至一九九○年五月八日止。 圣露西亚外交部顺向 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于卡斯翠市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一九八八年四月廿一日复圣露西亚外交部 第二一三号节略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圣露西亚外交部致意并声述:顷接外交部第七十四号节略提及圣露西亚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所签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并承告圣露西亚政府愿将一九八八年五月八日届满效期之上述协定再度延长两年至一九九○年五月八日止,业经诵悉。 大使馆兹复告外交部: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上述协定效期再度延长两年至一九九○年五月八日止。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 圣露西亚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八年四月廿一日于卡斯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