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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与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间交换航权协定第五次修订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本次修订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台北签署换文,并于同日生效。 壹本文换航权协定第二条修订如下: 一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授权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营经下列商业航线: 诺鲁-迈克罗尼西亚各点-塞班岛-关岛-马尼拉-琉球-鹿儿岛-台北-香港-新加坡。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于上述航线每周营运达三班次 (可使用任何机型) ,并得省略航线上任何一点或数点,惟其出发地或目的地须为诺鲁。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于马尼拉与台北间及鹿儿岛与台北间两航段无第五自由营运权。 贰本次修订条文取代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于台北签署换文并于同日生效之第四次修订条文。 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局局长陈家儒【签字】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长 科罗都玛【签字】经诺鲁共和国总统 戴罗伯阁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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