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 (以下简称“中华民国”) 和南非共和国政府 (以下简称“南非”) 基于两国及其人民间之友好关系,及中华民国及南非皆希望经由提供医疗人员之进修训练增强双方之友好关系; 中华民国及南非 (以下简称“双方”) 爰同意如下: 第一条受训人数 一南非同意每年接受中华民国之医师前来南非共和国接受进修训练。一年受训结束后,经洽商并取得中华民国同意后,医师将被甄选继续接受研究所课程,未经甄选之医师将返回中华民国。在任何时间内中华民国在南非接受训练之医师人数每年不得超过二十二名。 二南非同意每年接受来自中华民国护理人员二十名,做为期一年以下之训练,护理人员于训练结束后,应返回中华民国。 第二条注册 赴南非接受医学及护理进修训练之候选人,应分别向南非医师、牙医师学会 (医师部分) 及南非护士学会 (护士部分) 事先办理注册。 第三条受训人员之甄选 赴南非共和国接受医学及护理进修训练之候选人,应由服务单位向中华民国之行政院卫生署推荐,经由卫生署甄选后,将合格人选向中华民国外交部推荐接受该项进修训练。外交部将受训人员名单送南非有关单位考虑及安排分发在南非之合适医院受训。依照南非法令规定,所有医疗人员在向南非医、牙医师学会办理注册手续及在医院执行业务之前,须先通过该学会之考试。 第四条语言能力 赴南非共和国受训之医疗人员需具备相当程度之英语能力,并必须在赴南非前通过南非驻华大使馆认可之英语测验。 第五条经费负担 南非将负担医师,即临床助理 (住院医师) 第一年在南非受训之薪水及护理人员在南非受训一年之薪水。膳宿费用由受训人员自行负担。单身医师之住宿将尽可能比照南非医师有关条件办理。 护理人员则于护士住宅区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之宿舍。 中华民国同意负担受训医护人员往返机票等相关费用及第二年以后留在南非受训人员之薪水。 第六条适用之法律及规定本协议项下医护人员之出入境及在南非之居留,悉依南非共和国之入境、居留及离境之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检讨及修订 本协议书各条款将逐年检讨,且经双方同意后可做修正,修正部分于双方换文后生效。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协议书于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中、英文各一式两份,经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元月十二日在台北签署和用印。中、英文本均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施纯仁 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W.A. van buih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