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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斐济)亚东贸易中心与斐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驻斐济亚东贸易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及斐济之斐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各在其本国政府授权下,为进行乙方所提之甘蔗研究合作计划,爰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应派遣一糖业技术团,以下简称“该团”,赴斐济进行上述甘蔗研究计划,俾增加蔗糖产量。 该团之组成应为农艺专家一人,植物营养专家一人,水土保持或灌溉工程师一人及短期水资源专家一人。该短期水资源专家除另有请求外,应配合灌溉工程师作为期三个月之地下水及河水详细勘查。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 (一) 该团团员于斐济服务期间之薪金、台北及苏瓦间机票、日支费及保险费; (二) 该团团员因手术,牙齿治疗、住院以及需要在斐济境外医疗之任何其他费用;以及 (三) 该团如提出请求,提供气相色层分析仪乙套及中子探测器乙具。 第三条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负担经费,提供或安排下列事项: (一) 当地技术与 (或) 行政人员之服务; (二) 供该团工作用之适当办公处所及必需之设备; (三) 供该团团员居住之适当住所以及必要之家俱及水电设备; (四) 供该团在斐济工作用之交通工具; (五) 供该团团员于斐济服务期间所需之签证、工作许可证、职员证以及其他必需之文件; (六) 供该团团员斐济服务期间内往来苏瓦与劳托卡间之旅费; (七) 该团团员普通之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以及 (八) 该团团员每年十个工作天之休假,以及往返苏瓦或经事先同意在斐济境内任何地点之交通及住宿。 第四条该团及其团员在斐济停留期间应享有下列特权及豁免: (一) 豁免由派遣国政府所支付薪金及其他津贴之所得税; (二) 豁免团员初次抵达斐济任职六个月内个人及家属所需之家俱及物品,包括汽车乙辆之进口税; (三) 豁免中华民国政府透过甲方致赠乙方之机器及设备之关税;以及 (四) 不少于他国技术人员在与斐济技术合作协定下所享有之其他特权及豁免。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日起生效并自该团抵达斐济之日起算效期三年。任何一方得于书面通知他方后九十日终止之。 为此,双方经合法授权之代表爰签署本协定英文本二份,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即公历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订于苏瓦。 中华民国驻斐济亚东贸易中心 代表王昭宣【签字】斐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丘比【签字】见证人: 中华民国驻斐济亚东贸易中心 秘书高振民【签字】见证人: 初级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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