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中央气象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本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掌理左列事项: 一天气图表之填绘、分析及研判事项。 二气象预报及警报之发布事项。 三地面、高空、海洋、农业、渔业、自然生态、水土保持、森林资源、大气污染气象之观测及资料整理、统计事项。 四地震、火山及海啸之测报事项。 五国内外气象资讯之接收、处理、供应及传播事项。 六气象电信业务及电信保密之执行事项。 七气象卫星资料之接收、处理及供应事项。 八气象雷达观测及资料之供应事项。 九基本气象仪器之校验及维护、检修事项。 一○与气象有关之天文观测、历象资料编算及研究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 3 条 本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分为一、二、三、四等;其设立、等次、名称,由行政院核定之,并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4 条 一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襄助主任处理业务;技正四人至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课长五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一等气象测报机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岁计、会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5 条 二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技正一人,职位列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技佐一人至三人,办事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6 条 三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技士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 7 条 四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技士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 8 条 二等至四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有关人事、会计事项,均由本局人事室、会计室统筹办理。 第 9 条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0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