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致驻多明尼加大使馆第 DEJ-三五五八九号节略 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转达农业部之意愿,盼望本年十一月廿一日效期届满之中多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延长二年。 外交部了解其对多国农牧单位之重要性并对中华民国驻多农技团工作甚表满意,爰请中华民国政府将上述协议续延效期二年。 外交部顺向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七十一月十日于圣多明各 驻多明尼加共和国大使馆 1987 年 11 月 19 日致多外交部第 187-664号节略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外交部致意并声述:接准外交部本年十一月十日第 DEJ三五八八九号节略内开: “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转达农业部之意愿,盼望本年十一月廿一日效期届满之中多技术合作补充协议延长二年。 外交部了解其对多国农牧单位之重要性并对中华民国驻多农技团工作甚表满意,爰请贵国政府将上述协议续延二年。 外交部顺向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馆兹复告外交部:中华民国同意将中多技术合作补充协议效期延长二年并证实外交部节略暨本覆略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本年十一月廿一日起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圣多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