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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巴拿马外交部部长阿巴迪亚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致驻巴拿马大使宋长志第 DGOCTI/DT.243号照会
大使阁下:
本人谨声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之中巴技术合作协定,经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与十二日之换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九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与十六日之换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及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与十二日之换文分别予以延长其效期至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所进行之农业计划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将前述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长两年,俾使该国之工作扩及新领域,以造福巴国农民。 基于上述,本人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贵国政府表示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大使宋长志阁下 巴拿马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阿巴迪亚【签字】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
驻巴拿马大使宋长志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复巴拿马外交部部长阿巴迪亚第 P-八七-四○五号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 阁下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第 DGOCTI/DT.243号照会内开: “本人谨声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之中巴技术合作协定,经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与十二日之换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九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与十六日之换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签署之议定书、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及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与十二日之换文分别予以延长,其效期至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所进行之农业计划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将前述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长两年,俾使该国之工作扩及新领域,以造福巴国农民。 基于上述,本人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贵国政府表示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兹复告 阁下:中华民国政府亟愿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既存之睦谊,同意将该技术合作协定再度延长效期两年。 本人并愿证实本复照及前述阁下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第 DGOCTI/DT.243号来照,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巴拿马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阿巴迪亚阁下 中华民国大使 宋长志【签字】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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