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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院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报院法规案件之审查、研议、整理事项。 二关于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事项。 三关于法规之管制、管理、整理、编译事项。 四关于法制作业之协调联系事项。 五关于法规资讯系统之整体规划、建立、管理、运用事项。 六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3 条 本会分科办事,掌理前条所定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专任。委员九人至十一人,派兼或聘兼。 第 5 条 本会置参事、秘书、专门委员、科长、编审、专员、科员、雇员。 第 6 条 前二条各职称之员额及官、职等,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7 条 本会人事、会计、文书、事务等事项,由本院秘书处统办。 第 8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9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列。 第 10 条 本会委员得依规定按月致送研究费。 第 11 条 本会办事明细表另定之。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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