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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场、港口联合检查协调中心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交通部为便于国际机场、港口海关检查,证照查验,检疫、缉私、安全防护、警卫及商品检验等业务之执行与管理,特设立机场、港口联合检查协调中心 (以下简称机场、港口联检协调中心) 。 前项机场、港口联合检查协调中心应冠当地名称。 第 2 条 机场、港口联检协调中心由左列机场、港口有关单位各派代表一人联合组成,办理协调联系业务: 一机场、港口检疫所。 二证照查验站。 三海关。 四商品检验局或所属单位。 五入出境管理局机埸、港口服务站。 六航空、港务警察局、所。 七机场,港口宪兵队。 第 3 条 机场、港口联检协调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民用航空局、当地港务局局长兼任,统一督导机场、港口有关单位办理检查及管制勤务。 第 4 条 机场、港口联检协调中心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航空、港务警察局、所长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处理本中心业务,其余工作人员有关单位调派兼任之。 第 5 条 机场、港口联检协调中心各单位所派代表实施联合办公。 第 6 条 机场、港口联检协调中心遇有发生重大事故各单位代表未能解决时,由中心主任通知其服务单位主管会商解决之。 第 7 条 机场、港口联检协调中心所需办公费用专案编列预算,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拨。 第 8 条 派在机埸、港口联检协调中心工作人员,除应服从主任指挥监督外,并应对其服务单位直接负责。 第 9 条 机埸、港口联检协调中心作业要点由各中心订定,报请交通部核准后实施。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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