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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谘询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谘询有关劳工事务意见,策进本会工作,依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 第 2 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就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派兼之。 第 3 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本会主任委员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机关团体代表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4 条 本委员会委员,就本会掌理事项或本会指定事项,提供建议意见。 第 5 条 本委员会得按业务性质之需要设分组委员会。 前项分组委员会之分组及参加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之。 第 6 条 本委员会会议或分组委员会议,依事实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 7 条 本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本会有关业务人员列席。 第 8 条 本委员会经常事务由本会综合规划处负责办理之。 第 9 条 本委员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本会人员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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