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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退除役官兵参加公务人员考试及转任公务人员优待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考试,系指考试机关举办各种公务人员考试 (包括公营事业人员考试) 。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退除役官兵,系指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所定之人员。 前项人员具有后备军人身分者,适用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施行细则之规定。 第 4 条 退除役官兵参加公务人员考试,得予左列优待: 一应考资格之优待: (一) 定有应考年龄限制者,除该限制为工作上所必需者外,得酌予放宽一岁至五岁。 (二) 定有应考学历之限制者,各军事院校正科毕业者,比照大专院校相关系科毕业;士官学校及各总司令部以上举办之训练班结业,其训练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级中等学校毕业。 (三) 定有工作专长及经历之限制者,得以所受军事教育及服役之军种兵科相同类科比照之。 (四) 定有体能之限制者,如无碍工作之执行,得依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应考人体格检验办法之规定办理。 二录取标准之优待:各该典 (主) 试委员会得比照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之规定酌予加分,但考试科目定有最低录取标准而成绩未达标准者,或经考试院决定之特殊类科,均不予加分。 第 5 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定各项优待,于各该考试举行前,在公告及应考须知中明定之。 第 6 条 退除役官兵转任公务人员年资之计算,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务人员任 (派) 用资格者,于转任依法应经铨叙之行政机关职务及交通事业人员或其他公营事业人员,其原任军职专长及阶级与所转任职务类科性质相当时,就各该俸给法规比照“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第二两项有关规定办理。 二退除役官兵转任公务人员后,有关退休、抚恤年资之采计,应与军职年资合并计算。但以未领军职退伍金退休俸者为限。 前项官兵之年资,依国防部所发之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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