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与厄瓜多共和国国防部间渔业技术合作协定签约之一方,厄瓜多国,由经一九八六年三月廿日第一七○六号行政命令任命,并第四○四号政府公报公布之国防部部长沙拉撒尔少将依法代表 (以下简称国防部) ;与另一方,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由经其本国政府以构成本协定一部分之文件授权之中华民国驻厄瓜多代表处主任国刚依法代表,兹为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及鉴于国防部愿获得渔业发展俾供加工之技术协助,以嘉惠厄瓜多共和国陆军总部农工暨养虾署,爰经双方议定本协定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农委会承允提供国防部适合于厄瓜多安地斯山地区及沿海地区之孵化、养殖及鱼类资源开发之技术与经验及供加工之用,为此应派遣一由团长一人及团员两人组成之渔业技术团 (以下简称渔技团) 前往厄瓜多共和国,在陆军总部农工暨养虾署所属之 Caya- cas养虾场服务,指导及执行国防部所拟订之计划。渔技团在厄国工作期间至本协定效期届满为止。 第二条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效期两年,并得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予以延长。 第三条渔技团人员往返厄瓜多之旅费包括机票费用在内及在本协定效期内之工作薪金由农委会负担。 第四条农委会应提供奖学金供国防部所遴派之厄方人员赴中华民国接受与该部现行计划有关项目之训练。 第五条为实施本协定及将开展之有关计划,国防部应自行或透过参与之商业公司支付实施计划所需之下列费用:指派相对之技术、行政及服务人员、具有适当设备之办公室、土地及执行计划所需而中华民国政府未能提供之机器、设备暨物料;并提供渔技团人员在厄瓜多期间之住宿、生活津贴及车辆乙部,包括油料、养护及保险。 农委会应供应渔技团为执行国防部为实施本协定所进行之计划所需,而中华民国具有或产制之机器、设备及物料;上述物品之进口应免缴厄瓜多关税及其他税捐。 本协定终止后,农委会应将上述设备及物料无偿致赠国防部转发陆军总部农工及养虾署。 第六条国防部及执行特定计划之公司应支付渔技团人员在厄瓜多期间之医疗费用,并于必要时提供翻译及传译服务。 第七条渔技团人员之薪金免课所得税,所携带之自用物品免课关税。 第八条农委会所派遣之渔技团应同时履行农委会与厄瓜多国防部及工商渔业部分别签署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所规定之义务。 为证实接受上述各项条款,兹签署本协定十份,其中西文本八份,中文本两份,两种文件之约本同一作准。 公历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订于基多。 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代表 中华民国驻厄瓜多代表处主任 国刚【签字】厄瓜多共和国国防部代表 国防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