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营建署太鲁阁国家公园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理处务,并设左列各课室及人事、会计人员: 一企划经理课。 二工务建设课。 三观光游憩课。 四保育研究课。 五解说教育课。 六秘书室。 七人事管理员。 八会计员。 第 4 条 企划经理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各项计划之厘订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土地分区使用申请案件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管制规则之制定及释示事项。 四关于本处与各有关机关之协调配合事项。 五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用地之取得事项。 六关于申请兴办国家公园事业案件之审核监督事项。 七关于国家公园法规搜集研究整理及编纂事项。 八关于违反国家公园法罚锾之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企划经理事项。 第 5 条 工务建设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各项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各项工程之测量设计事项。 三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各项工程之发包、施工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事项。 五关于本国家公园自然灾害之治理工程事项。 六其他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第 6 条 观光游憩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游憩区之经营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游憩事业之推动、督导事项。 三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游憩设施之维护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环境整洁及秩序之维护改善事项。 五关于各游客服务中心、收费站之经营管理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登山许可证之发给事项。 七关于本国家公园门票及公园设施收费标准之研订及收费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观光游憩事项。 第 7 条 保育研究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体系调查登录与研究事项。 二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地形、地质、人文史迹调查登录与研究事项。 三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濒临灭绝及稀有之野生动物、植物复育计划执行事项。 四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森林之保育计划研拟与实施事项。 五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景观及人文史迹之保护计划研拟与实施事项。 六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内保育观测研究站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图书期刊资料之建立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保育研究事项。 第 8 条 解说教育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国家公园解说教育系统之规划与研究事项。 二关于解说教育资讯与生态资源解说专书之编印事项。 三关于解说教育视听媒体之设计及制作事项。 四关于本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人文史迹之解说展示事项。 五关于解说人员专业训练课程之策划、执行、与合格证书之核发事项。 六关于本国家公园生态保育活动之策划与游客解说服务事项。 七关于本国家公园环境保育宣导计划之研订及执行事项。 八关于本处各项美术设计及委讬制作事项。 九其他有关解说教育服务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研考、公文时效管制、稽催及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处业务会议之协办及处务会议纪录事项。 三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缮校、用印、分发事项。 四关于本处印信之典守事项。 五关于本处机要文电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文件报告之编印、缮打事项。 七关于本处文书、资料档案之管理、保管事项。 八关于本处土地、财产之登记、保管、报废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购置定制物品、财产及其他采购事项。 一○关于本处员工薪资实物配给之请领、发放及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保管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办公厅舍及眷舍之修缮及分配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公务车辆设置标准及车辆购置调派维护、报废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技工、工友、司机考核管理事项。 一四关于公保费、劳保费、福利互助之计算及缴纳事项。 一五其他不属各课室职掌之事项。 第 10 条 人事管理员、查核人员之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员之职掌: (一) 关于本处组织编制及员额分配事项。 (二) 关于人事单行规章之拟订事项。 (三) 关于本处职务列等及加强职位功能事项。 (四) 关于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五) 关于职员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考核事项。 (六) 关于职员考绩奖惩事项。 (七) 关于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事项。 (八) 关于员工实物配给、房租津贴之核办事项。 (九) 关于各项补助、 (互助) 津贴及福利、公务人员保险事项。 (一○) 关于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一一) 关于员工及眷属入出境之办理事项。 (一二) 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事项。 (一三) 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二人事查核人员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员工保防教育事项。 (二) 关于员工之进用、升迁、调免之忠诚调查事项。 (三) 关于员工忠诚资料之搜集与处理事项。 (四) 关于机关安全维护工作之执行事项。 (五) 关于政治风气资料之搜集与处理事项。 (六) 关于公务机密维护检查事项。 (七) 关于员工及眷属出入境之查核事项。 (八) 其他有关保防及安全事项。 第 11 条 本处会计员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岁入岁出、概算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经费审核、收支凭证保管及报销事项。 五关于现金票据及财务检查事项。 六关于工程营缮、财物购置处理之监标监验事项。 七关于公务会计及统计编报事项。 八关于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指示及厘订。 二各课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四各级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拟议或核定。 五工作报告及施政方针编拟之指示及厘订。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八上级指示及交办事项之执行。 第 13 条 本处副处长襄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重要工作计划之监督执行。 二专业性工作之建议及襄助。 三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四文稿之复核及代判。 五授权事项之处理。 六新闻稿之审核及发布。 七上级及处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本处秘书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业务: 一工作计划之编拟事项。 二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课业务之协调事项。 四授权事项之处理。 五行政业务之管理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筹备出席或主持。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各单位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单位有关会议之主持或出席。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事项。 四关于分层负责决定事项。 五关于所属人员考核事项。 六关于重要公文拟办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本处技正、技士、技佐、课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17 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8 条 本处处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全体职员参加,由处长主持。 第 19 条 本处于每年年终时召开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由处长主持。 第 20 条 配属本处之警察队其职掌依有关规定另定之。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