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中央选举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规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会决议、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办理选举、罢免工作。 第 4 条 中央巡回监察员依法执行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第 5 条 秘书长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副秘书长襄助之。 第 6 条 顾问应主任委员业务上之谘询或协助处理本会业务。 第 7 条 各组组长及室主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秘书长之督导处理各该组室业务,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各组副组长襄助之。 第 8 条 秘书、视导依秘书长指定核阅文稿、研究发展考核及视察业务,并办理交办事项;必要时得配属各组室办事。 第 9 条 科长、专员、编审、科员、办事员及雇员分别配属各组室办事,人事助理员配属人事室办事。 第 10 条 第一组分设四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中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之研订事项。 (二) 关于选举、罢免各项公告之综合发布事项。 (三) 关于选举、罢免各种书件表册格式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区域及山胞选举竞选经费最高限额及保证金之研订事项。 (五) 关于选举、罢免事务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 (六) 关于选务工作人员座谈之办理事项。 (七) 关于选举、罢免工作检讨会之策划办理事项。 (八) 关于督导省 (市) 选举委员会战举、罢免事务之办理事项。 (九) 关于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之综合业务。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选举、罢免事务之研究改进事项。 (二) 关于选举、罢免实录、丛书之编印及选举法规资料之编译事项。 (三) 关于选举、罢免参考图书资料之采购、索赠、登录、整理、分类、编目、制卡事项。 (四) 关于选举、罢免参考图书资料之陈列、典藏、管理、阅览事项。 (五) 关于中外选举资料之交换、优良选举著作之奖助出版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台湾省区域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山胞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三)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台湾省区域选举名额之计算事项。 (四) 关于督导台湾省办理国民大会代表区域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五)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山胞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六)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山胞选举与台湾省办理国民大会代表区域选举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七) 关于承办国民大会代表山胞选举与台湾省区域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八) 其他有关国民大会代表山胞与台湾省区域选举、罢免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区域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区域选举名额之计算事项。 (三) 关于督导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办理国民大会代表区域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四) 关于督导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办理国民大会区域选举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五) 关于承办国民大会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区域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六) 其他有关国民大会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区域选举、罢免事项。 第 11 条 第二组分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立法委员台湾省区域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立法委员山胞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三) 关于立法委员区域选举选举区之划分及名额计算与分配事项。 (四) 关于督导立法委员山胞选举、罢免与台湾省办理立法委员区域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五) 关于立法委员区域及山胞选举竞选经费最高限额及保证金之研订事项。 (六) 关于承办立法委员山胞选举与台湾省区域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七) 关于督导立法委员山胞选举与台湾省办理立法委员区域选举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八) 其他有关立法委员山胞与台湾省区域选举、罢免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立法委员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区域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督导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办理立法委员区域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三) 关于承办立法委员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区域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四) 关于督导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办理立法委员区域选举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五) 其他有关立法委员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区域选举、罢免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监察委员选举、罢免之公告及补充规定之研拟事项。 (二) 关于督导监察委员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三) 关于监察委员选举竞选经费最高限额及保证金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督导省 (市) 办理监察委员选举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五) 关于承办监察委员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第 12 条 第三组分设四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具有选举权会员声明选择行使选举权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报事项。 (三)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会员名册式样之研订及督导编造事项。 (四)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五) 关于办理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候选人之号次抽签事项。 (六)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候选人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七)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之候选人得票数汇计事项。 (八) 关于承办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九) 其他有关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农民、渔民团体选举、罢免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具有选举权会员声明选择行使选举权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报事项。 (三)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会员名册式样之研订及督导编造事项。 (四)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五) 关于办理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候选人之号次抽签事项。 (六)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候选人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七)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之候选人得票数汇计事项。 (八) 关于承办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九) 其他有关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人团体选举、罢免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具有选举权会员选择行使选举权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报事项。 (三)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会员名册式样之研订及督导编造事项。 (四)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职业团体、妇女团体及立法委员职业团体选举竞选经费最高限额及保证金之研订事项。 (五)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六) 关于办理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候选人之号次抽签事项。 (七)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候选人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八)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之候选人得票数汇计事项。 (九) 关于承办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十) 其他有关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工业、商业、教育团体选举、罢免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妇女团体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妇女团体选举具有选举权会员选择行使选举权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报事项。 (三)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妇女团体选举会员名册式样之研订及督导编造事项。 (四)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妇女团体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发记事项。 (五) 关于督导国民大会代表妇女团体选举候选人之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六) 关于承办国民大会代表妇女团体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七) 其他有关国民大会代表妇女团体选举、罢免事项。 第 13 条 第四组分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直辖市议员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之研订事项。 (二) 关于直辖市议员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三) 关于直辖市议员选举选举区之划分事项。 (四) 关于督导直辖市议员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五) 关于督导直辖市议员选举候选人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六) 关于承办直辖市议员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七) 其他有关直辖市议员选举、罢免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省议员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之研订事项。 (二) 关于省议员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三) 关于省议员选举选举区之划分事项。 (四) 关于省 (市) 议员选举竞选经费最高限额及保证金之研订事项。 (五) 关于督导省议员选举、罢免之选举人名册与投票人名册之编造及候选人登记事项。 (六) 关于督导省议员选举候选人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公报及投开票事项。 (七) 关于承办省议员选举候选人资格及当选人名单之审查,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八) 其他有关省议员选举、罢免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县 (市) 议员选举、罢免事务之督导事项。 (二) 关于县 (市) 长选举、罢免事务之督导事项。 (三) 关于乡 (镇、市) 民代表选举、罢免事务之督导事项。 (四) 关于乡 (镇、市) 长选举、罢免事务之督导事项。 (五) 关于村里长选举、罢免事务之督导事项。 第 14 条 第五组分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宣导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 关于宣导工作座谈会之办理事项。 (三) 关于省 (市) 、县 (市) 选举委员会有关宣导工作之督导事项。 (四) 关于宣导资料之编印、分发事项。 (五) 关于新闻资料、舆论、建议之搜集、研究分析与处理事项。 (六) 关于各种选举公告之刊登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与有关机关联系协调事项。 (二) 关于本会新闻之统一发布及记者会之召开事项。 (三) 关于与大众传播媒体联合举办宣导活动事项。 (四) 关于中央民意机关决议案、质询案之分送、汇办及联系协调事项。 (五) 关于中外人士参观访问拜会之接待事项。 (六) 关于于新闻记者实地采访之办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会委员会议及各项专案会议之议事事项。 (二) 关于本会委员会议开会通知之签办、会议资料之准备、分发、议程之编拟、宣读及会议纪录等事项。 (三) 关于本会历次委员会纪录之整理保管事项。 第 15 条 行政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公文代字之编配事项。 (二) 关于本会公文之收文、分文、发文、登记及缮校事项。 (三) 关于本会印信典守事项。 (四) 关于本会档案整理与保管事项。 (五) 关于本会公文时效之分析及统计事项。 (六) 关于本会公文时效之稽催与管制事项。 (七) 其他有关本会文书处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会公用物品之购置及分发事项。 (二) 关于本会营缮工程及采购案件之招标、比价及议价之办理事项。 (三) 关于本会公有财产之登记管理事项。 (四) 关于各级选举委员会保管国有财产之管理事项。 (五) 关于本会办公处所之消防及环境卫生清洁事项。 (六) 关于本会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事项。 (七) 关于本会警卫之行政支援事项。 (八) 关于本会约聘 (雇) 人员、技工、工友劳工保险办理事项。 (九) 关于本会公用车辆管理及调度事项。 (十) 关于本会各种会议场所及各项典礼仪式布置事项。 (十一) 其他有关本会事务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会现金收入、支付、保管事项。 (二) 关于本会票据及有价证券帐表之登记、结算编报及国库支票之处理事项。 (三) 关于本会员工薪饷之支付及结报事项。 (四) 关于本会现金帐表之出纳、及登记结算编报事项。 (五) 关于本会票据及有价证券之收入、支付、保管事项。 (六) 其他有关本会出纳事项。 第 16 条 法制室分设二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之研拟事项。 (二)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令之拟办事项。 (三)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有关选举、罢免之诉讼及诉愿事项。 (四) 其他有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之法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巡回监察法律事务之处理事项。 (二) 关于巡回监察员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罢免监察事务之协办事项。 (三) 关于督导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查核业务事项。 (四) 其他有关巡回监察日常事务之协办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分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经费预算之编制事项。 (二) 关于本会经费预算之分配、修正及核转事项。 (三) 关于本会经费流用、保留与动支预备金之申请及核转事项。 (四) 关于本会经费预算之执行与控制之审核会签事项。 (五) 关于本会决算之编制事项。 (六) 其他有关岁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会经费收支各项记帐凭证之制作事项。 (二) 关于本会各种帐簿之登记、结算事项。 (三) 关于本会各种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 关于本会各项凭证之整理保管与单据之送审事项。 (五) 关于本会债权、债务之登记及清理事项。 (六) 关于本会库存现金及零用金之检查、核对事项。 (七) 关于本会财产、物品之增减统制纪录之登记事项。 (八) 关于本会统计资料之搜集及各类选务图表之设计、绘制与报告事项。 (九) 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会各费款支出凭证之审核事项。 (二) 关于本会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三) 关于省、市选务经费支出之查核事项。 (四) 其他有关审核及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 18 条 人事室分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关于组织编制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 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三) 关于职员派免迁调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 关于职员薪俸之拟办事项。 (五) 关于任审及任命案之拟办事项。 (六) 关于本室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特支费、研究费、各种俸给待遇标准及员工补助费之拟办事项。 (二) 关于职员考勤、考绩及奖惩之拟办事项。 (三) 关于员工加班及出差案件之审核事项。 (四) 关于职员训练进修、员工福利及康乐活动之拟办事项。 (五) 关于员工实物配给及职员保险、互助之拟办事项。 (六) 关于职员退休、抚恤及资遣事项。 (七) 关于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人事查核工作策划、办理事项。 (二) 关于人事查核交办之研究及查覆事项。 (三) 关于维护公务机密之推行事项。 (四) 关于忠诚调查资料搜集、处理、运用及档案管理事项。 (五) 关于员工保防教育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六) 关于员工违法失职之调查及协调处理事项。 (七) 关于本会各项重要设施安全维护之策划、执行及协调联系事项。 (八) 其他有关人事查核事项。 第 19 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0 条 本会委员会议应通知秘书长、中央巡回监察员召集人、副秘书长、各组组长、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1 条 本会工作会报,每两周举行一认为原则,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组组长、室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之。 第 22 条 本会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机关参加。 第 23 条 本会于不办理选举、罢免期间,第二、三、四组业务由第一组兼办;第五组业务由行政室兼办;会计、人事业务由主任委员指派人员兼办。 第 24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