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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复权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戒严时期非军人因戒严而受军法审判之受刑人,除叛乱再犯及涉案以枪炮弹药等重大情节之犯罪外,原处无期徒刑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者,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原处有期徒刑并宣告褫夺公权期间者,均减轻二分之一,并于主刑刑期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主刑已执行完毕,仅余褫夺公权者,迳予回复其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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