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立法院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议字第 1641 号咨,宣告台湾地区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时起解严。 【注】一、本令解严地区仅限台湾本岛及澎湖地区,不包括金门、马祖、东沙群岛等地区。 二、台湾省戒严令系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于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公告自同月二十日零时起宣告全省戒严。
1 准立法院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议字第 1641 号咨,宣告台湾地区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时起解严。 【注】一、本令解严地区仅限台湾本岛及澎湖地区,不包括金门、马祖、东沙群岛等地区。 二、台湾省戒严令系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于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公告自同月二十日零时起宣告全省戒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