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于中华民国台北市南京东路三段一三一号之中华航空公司 (以下简称华航) 与设于泰国曼谷 Vibhavadi Rangsit路八十九号之泰国航空国际公司,互愿进一步合作,同意建议其本国政府,有关下列对签证、经济及观光业务推广之安排: 一泰航 (一) 泰航设于台北事务所外籍职员人数最多以二十五人为限。 (二) 泰航设于台北事务所之外籍职员,应享有外籍航空公司职员,在台北所受一般之礼遇。 二华航 (一) 华航设于曼谷事务所外籍职员人数,最多以二十五人为限。 (二) 华航设于曼谷事务所之外籍职员,应享有外籍航空公司职员,在曼谷所受一般之礼遇。 三核准 本了解备忘录之签署双方,应各向其有关当局,呈请本协议之批准。 四期限 本了解备忘录将随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所签“华航与泰航了解备忘录”之效期,继续有效。 副署人 Wichitr Wayurakul 【签字】泰航总经理 Prayad Didyasarin 【签字】副署人 陈恩锦【签字】华航总经理 戚荣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