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本处) 为健全国民经济会计之查编及全国资源总供需估测,加强各方联系与配合,改进编估方法提高确度,以增进统计效用,特依据本处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国民所得统计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处主计长兼任,评审委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请财政部、经济部、中央银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中央研究院各指派有关高级人员一人为评审委员,并由主任委员加聘之,余由主任委员就经济与统计学验丰富之专家聘任之。第 3 条 本会得聘请国内外专家为顾问。 第 4 条 评审委员及顾问之任期为两年,期满由主任委员重行遴聘。 第 5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制度之研订与审议事项。 二关于国民经济会计查编方法之检讨事项。 三关于全国总供需估测模型之设计与审议事项。 四关于全国总供需估测所用政策变数之设定与检讨事项。 五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应用基本资料之改进与审查事项。 六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结果之评审事项。 七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报告之评审事项。 八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办理机关与有关学术机关之联系事项。 九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基本资料提供机关与使用机关相互配合之研议事项。 一○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各项选样调查方案及调查结果之评审事项。 一一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最新发展之理论与方法之引介及评议事项。 一二关于国民经济会计及全国总供需估测国际发展趋势之研究事项。 第 6 条 本会以每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 7 条 本会设设计会议,从事研订全国总供需估测模型、检讨估测方法。设计委员及设计会议召集人由主任委员就评审委员中遴选兼任。 第 8 条 本会置兼任研究员九人至十二人,由本处第三局依业务需要,就国内经济与统计专家或各有关机关专业人员中遴请主任委员聘兼之,任期为两年,期满重行遴聘。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二人,由主任委员就本处有关之高级人员中遴选派兼,处理本会一般会务。 第 10 条 本会会议有关文书事务等事项,由本处第三局兼办。 第 11 条 本会评审委员、顾问、兼任研究员及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按政府规定,酌支研究费。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