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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史瓦济兰王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史瓦济兰王国外交部长西班约尼七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致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大使王飞阁下照会:
迳启者:
关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卅日所签并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廿九日期满之史瓦济兰王国与中华民国间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本人谨提议: 1 前述协定应予延长效期三年,并溯自一九八七年四月卅日起生效。 2 前述协定各条款及各条件应维持不变。 本人谨代表史瓦济兰王国政府声述,本照会及阁下确认上述了解之复照,将构成延长一九八四年所签史瓦济兰王国与中华民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之协定。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王国大使 王飞阁下 外交部长 西班约尼【签字】公历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于墨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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