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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87 年 04 月 28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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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克里斯多福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赛孟滋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致中华民国驻圣克里斯多福大使馆代办段培龙第 PM/A9/5号照会
敬启者:
关于圣克里斯多福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所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兹请将该协定中提及之农技团延长两年。
圣克里斯多福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赛孟滋【签字】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
中华民国驻圣克里斯多福大使馆代办段培龙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复圣克里斯多福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赛孟滋第 Sheng Ke (76)Ⅲ号照会
敬启者:
接准阁下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照会内开: “关于圣克里斯多福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所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兹请将该协定中提及之农技团延长两年。” 本人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向阁下声述,同意将农技团效期延长两年,并溯自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馆代办 段培龙【签字】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圣克里斯多福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赛孟滋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复中华民国驻圣克里斯多福大使馆代办段培龙第 FA/E24/050 照会
敬启者:
关于贵国政府同意将农技团效期延长两年事,贵代办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照会敬悉,本人兹对贵国政府之此项友善考虑,表达诚挚之谢意。 本人及敝国人民并对农技团给予敝国之珍贵协助谨深致谢忱。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圣克里斯多福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赛孟滋【签字】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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