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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铨叙部在各省铨叙分机关未成立前,得将委任职公务员任用考绩暨登记等事宜,委讬各省政府组织铨叙委讬审查委员会,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 2 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定为七人至九人,由省政府委员、秘书长、厅长、高等法院院、审计处处长组织之。以省政府主席或秘书长为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时,得委讬其他委员代理。 第 3 条 审查委员会办理铨叙事宜,以左列机关之委任职公务员为限: 一省政府各厅局所属各县分机关。 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县政府、设治局及所属机关。 第 4 条 公务员所缴证件于审查后,由审查委员会加盖验讫印记,发还原送机关转发。但未经采用或不合格者,毋须盖印。 前项印记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须将印模咨送铨叙部备案。 第 5 条 公务员任用审查,由拟任机关提出任用审查表及机关证件送会,分别依照法令审查其资格及级俸。 第 6 条 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填具成绩审查表,依前项程序送会审查。 第 7 条 公务员考绩,由各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三条规定,填表送会登记或核定之。 第 8 条 经任用审查合格人员之初次登记,及其升降调免奖惩等动态登记,由各机关报会查核办理。 第 9 条 公务员任用审查,试用期满成绩审查及考绩结果动态登记事项,应由省政府于每月终分别检同审查书表或造具清册,按月汇报铨叙部备案。 第 10 条 任用审查表,成绩审查表、考绩表及报请登记表册填载错漏或证件不齐者,应由省政府饬知原送机关补正。 第 11 条 审查委员会办理铨叙事项,经铨叙部认为不合格,应再审查报部。 第 12 条 审查委员会得酌用秘书、科长、办事员分股办事,其人选就省政府或各厅职员中调充不另支薪。 第 13 条 审查委员会办事细则,由省政府自行制定,报铨叙部备案。 第 14 条 本办法自考试院核准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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