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下水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为由当地政府、乡 (镇、市) 公所或指定有关之公营事业机构建设、管理之专用下水道。 第 3 条 专用下水道建设费,由当地政府、乡 (镇、市) 公所或指定有关之公营事业机构征收之。并以收支并列方式编列年度预算办理。 第 4 条 专用下水道建设费包括左列各项费用: 一工程兴建费。 二工程用地价购费。 三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 四工程管理费。 五借款之利息。 第 5 条 当地政府、乡 (镇、市) 公所或指定有关之公营事业机构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设专用下水道,应拟具建设费征收计划书,报请上级机关核备。 前项计划书,应包括工程计划、经费来源、征收费率等事项。 第 6 条 专用下水道工程计划,应包括左列各项: 一开发区域地形图 (含集水区) 及规划总图。 二专用下水道排水区域范围总面积。 三专用下水道系统计划书及工程详图。 四公共设施用地面积。 五最大建筑基地总面积。 六依法容许最大兴建之建筑物楼地板总面积。 七完工期限。 第 7 条 分流式专用下水道系统地区之建设费,依左列公式计算分别征收: 一雨水下水道建设费由建筑基地分担,依基地单位面积按费率征收。 雨水下水道建设费费率 (元/平方公尺) =雨水下水道建设费 (元)/最大建筑基地总面积 (平方公尺) 二污水下水道建设费由建筑物分担,依建筑物楼地板单位面积按费率征收。 污水下水道建设费费率 (元/平方公尺) =污水下水道建设费 (元)/ 依法容许最大建筑物楼地板总面积 (平方公尺) 第 8 条 合流式专用下水道系统地区之建设费,依左列公式计算分别征收: 一由建筑基地分担之建设费,依基地单位面积按费率征收。 建设费费率 (元/平方公尺) =合流式下水道建设费 (元) ╳七○%最大建筑基地总面积 (平方公尺) 二由建筑物分担之建设费,依建筑物楼地板单位面积按费率征收。 建设费费率 (元/平方公尺) =合流式下水道建设费 (元) ╳三○%依法容许最大建筑物楼地板总面积 (平方公尺)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